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习近平 司法活动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孟建柱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法院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力解决制约基层法官队伍建设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法官及亲属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促进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周 强 “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扰屡禁不止,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考评让执法办案变成“数字游戏”,法官遇害遇袭等事件时有发生……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面临重重困难与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部署,列为重点改革任务。特别是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 净化工作空间: “心无旁骛”办案 在某官员职务犯罪案中,其曾经违规批示过问个案。办案人员到法院调查中发现,该院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对该官员涉及具体案件的批示进行了如实、及时的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近些年,全国法院建立了多项防止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制度机制,《规定》和《办法》更是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了刚性的制度保障:一是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二是对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三是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依法履职。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所在的常熟市是个小城市,可以说是熟人社会,如果以后有人在我办案的过程中打招呼说情,我就有了明确的依据来婉拒对方,同时我也会告知相关规定。”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官金连涛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副庭长周凌云表示,《规定》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为法官依法履职壮了胆、撑了腰。 规范考核追责: 不被“数字”牵着走 简单统计办案数量,而不准确界定各类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过于强调结案率、发改率、调解撤诉率等量化指标考评;绩效考核与法官等级、行政职务挂钩……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诸如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往往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味。 《规定》和《办法》就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规范考评考核方面,明确考核法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懿认为,建立统一的测评体系,初步可通过案由及当事人的多少来判断矛盾程度、审理难度、工作强度,以及综合考虑系列案件的情况下,得出分值进行测评。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法官唐艳玲表示,法官绩效考核制度要与法官惩戒机制、法官激励机制、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同步推进,在责任约束和履职保障之间形成平衡,鼓励、保障法官在正当行为范畴内独立思考、判断案件,而不必担心因此受到惩戒或被免除职务,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人身安全保护: 防卫“盾牌”更牢固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法官宛敏强遇到过“或许会终生难忘的事情”:有一次,他在调解室调解,被执行人突然说了一句,“法官,你知道吗?杀北京法官那个人是我同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