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诈骗犯罪解释”适时出台,补法网之留白,去法网之累赘,换法网之经纬,可谓一把斩向愈演愈烈网信诈骗乱象的新利剑。 女大学生徐玉玉遭遇骗局而自杀的悲剧依然历历在目,“两高一部”的“网信诈骗犯罪解释”适时出台。该解释涵盖广、突破多、创新大,可谓一把斩向愈演愈烈网信诈骗乱象的新利剑。这一新规到底带来了哪些新变化?笔者理解,该解释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增、减、改”。 何谓“增”?就是补法网之留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打击网信诈骗存在着入罪难、从重难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入罪门槛、从重界限、共犯设置过于僵化。针对当前网信诈骗犯罪已经升级换代的现状,该解释及时做了调整。譬如,将“冒充司法人员”“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境外犯罪”“组织、指挥诈骗团队”等行为,纳入从重的情形。这些新规定背后就有徐玉玉等案件的影子。又如,针对实践中所谓的“司机”“保姆”“厨师”“管家”等帮助犯难以定性,该解释界定了帮助犯罪的方式,明确“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再如,针对金融机构、网络公司、电信公司对网信诈骗长期懈怠监管义务的现象,该解释明确它们可能被追责的情形。 诸如此类条文还有很多。例如,对于明知是网信诈骗犯罪所得而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该解释将其纳入关联性犯罪范畴,予以全面惩处;对于提供木马、钓鱼软件、“伪基站”设备等行为,纳入共同犯罪,进行综合认定。这些新规定为准确适法提供了基础。 何谓“减”?就是去法网之累赘。突出表现为解决司法实务难题而删除不必要的证明负担。对于诈骗罪,我国主流的一条入罪标准是诈骗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然而,司法查证实则不易。对此,该解释规定,诈骗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有条件地按照未遂处罚。在上述情况下,若满足发送诈骗信息数(达到5000条)、拨打诈骗人次(达到500人次)、网页被浏览量(达到5000次)的情形,就是犯罪未遂。为便于统计,该解释还规定,“反复拨打、发送的”,以累计数据计算;对于数量“难以收集的”,可结合口供等综合计算,即以部分数量推断整体。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事司法传统上非常重视证据要达到必要的规格,不仅要求证据数量多、要求证据相互印证,而且要求有关键证据。这一特点在网信诈骗犯罪司法中也比较典型。例如,网络犯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为证明被害人人数等基本事实是不是需要收集所有被害人的陈述呢?对此问题,尽管我国已有种种探索,该解释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又大胆明示可以结合各种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在网信诈骗共犯主观明知的证明方面,该解释也体现了这一立法技巧。显然,这些“综合”证明法,就是对控方责任的“消减”。 何谓“改”?就是换法网之经纬。网信诈骗治理,本质上是以网管网。这就要求法律规则设置得科学合理。该解释对现有制度的改变涵盖管辖、证据、证明与量刑等方方面面。对网信诈骗犯罪,该由哪一机关立案侦查?对此,该解释采取了“沾边即管”的扩大化思路:电信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犯罪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财物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均作为地域管辖的范围;对境外实施网信诈骗的,也明确了我国的管辖权。技侦获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该解释明确应当随案移送,对其来源等做出说明即可,这就化解了以往技侦材料“不移送、不能用、不好用”的问题。对涉及犯罪的账户,如何区分其中的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该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无法说明账户中所得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对网信诈骗的量刑如何规范?该解释明确了严格限制使用缓刑、注重适用财产刑与量刑起点就高选择的三原则。 网络犯罪,社会共治;网信诈骗,司法严打!新解释是法律人面对当前猖獗网信诈骗犯罪交出的一份反击方案。它必然会引发社会的关注,吸引各方力量投入到治理洪流中。大幕已经拉开,司法效能究竟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此时此刻,人们有理由满怀信心地合理期待。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