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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中数公司提供了《音像制品出版明细》,证明上述一系列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形成的相关教学节目已经合法获得出版物编号。上述音像制品封皮上载有“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字样,播放光盘,片中均显示有主讲者姓名,片

中数公司提供了《音像制品出版明细》,证明上述一系列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形成的相关教学节目已经合法获得出版物编号。上述音像制品封皮上载有“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字样,播放光盘,片中均显示有主讲者姓名,片尾显示有书画频道字样及图标。

中数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1日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该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正阳内民证字第8741-8748号、(2014)京正阳内民证字第25-30号、(2014)京正阳内民证字第32号、(2014)京正阳内民证字第182-184号公证书显示,在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中搜索上述书画家姓名,能够搜索到并播放涉案节目,共计260段视频。中数公司共计支出公证费18380元。中数公司另提交了优酷网播放涉案视频的名称清单,涉及上述十八位书画家主讲的教学片共计260段视频。合一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中数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社字(2005)215号《广电总局关于同意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开办书画付费电视频道的批复》、《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许可证》、(2012)海民初字第23661号民事判决书等,以证明中数公司具有通过有线、卫星、网络等方式对涉案节目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对涉案节目及其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其中《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主体是中华文化促进会。关于中华文化促进会与中数公司的关系,中华文化促进会出具的《授权书》显示中数公司经授权承办书画频道的经营活动。中数公司还提交了其与中央数字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书画﹥频道传输合作协议》,以印证音像制品上“中央电视数字书画频道”名称问题。

合一公司对以上证书及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网站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查询不到“中华文化促进会”。中数公司对该打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合一公司还提交了(2013)高民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对涉案节目没有审查义务,不存在侵权。中数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为证明其网站已删除涉案节目,合一公司提交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5164号公证书,中数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表示优酷网上现已没有其所公证的视频。

以上事实,有中数公司提交的协议、音像制品、公证书、许可证、文件、授权书、发票、判决书、合一公司提交的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及原审法院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