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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0年6月3日,中数公司(甲方)与王正良(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为乙方制作节目,推介乙方及其作品,甲方支付乙方《中国硬笔书法——行书篇》节目80期的

2010年6月3日,中数公司(甲方)与王正良(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为乙方制作节目,推介乙方及其作品,甲方支付乙方《中国硬笔书法——行书篇》节目80期的稿费2万元;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的电视节目;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1月19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张红春(乙方)签订《合作录制﹤生命的留言——历代著名手札书法作品赏析﹥协议书》,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生命的留言——历代著名手札书法作品赏析》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1月19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张旭光(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绘画课堂节目,讲析演示《书法讲堂——行书讲座》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甲方与乙方共同制作电视节目42期;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1月19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史国良(乙方)签订《合作录制﹤中国人物画系列讲座﹥协议书》,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绘画课堂节目,讲析演示《名家讲座——中国人物画》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1月19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张继(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书法课堂——隶书》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2月,苏州市公共文化中心(甲方)与中央数字书画频道(乙方)签订《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就拍摄、制作、播出“《杭鸣时粉画技法》电视专题讲座节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节目的策划、拍摄、制作、播出,节目版权归乙方所有。中数公司未提交该合同原件。

2012年4月9日,中数公司(甲方)与苏百钧(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苏百钧工笔花鸟画教学》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