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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2年4月22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刘洪彪(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书法课堂节目,讲析演示《刘洪彪草书讲座》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

2012年4月22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刘洪彪(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书法课堂节目,讲析演示《刘洪彪草书讲座》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7月8日,中数公司(甲方)与洪厚甜(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绘画课堂节目,讲析演示《洪厚甜楷书教学》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8月14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卢中南(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绘画课堂节目,讲析演示《卢中南楷书讲座》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9月11日,中数公司(甲方)与李刚田(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绘画课堂节目,讲析演示《李刚田篆书教学》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2年10月17日,中数公司(甲方)与郭石夫(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绘画课堂节目,讲析演示《郭石夫大写意花鸟讲座》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3年4月2日,中数公司(甲方)与解小青(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与乙方合作录制书法课堂节目,讲析演示《解小青楷书讲座》系列教学节目。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艺术水平及其讲座;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中解小青签字处未注明签字日期。

合一公司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主张解小青在协议中没有签字日期,按约定该协议未生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