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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幸福门业有限公司与江山市顺康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4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4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为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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