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杜勇) 5月9日上午,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就督促兰陵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行政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诉称,山东省兰陵县交通运输局在发放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中,违反国家关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向李某、宋某等人营运的11辆客车车主发放2010年度、2011年度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371619.16元。检察机关在追究直接责任人滥用职权的公诉过程中,已追回李某违规领取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67567.12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余304052.04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据此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此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兰陵县交通运输局承认检察机关所诉属实,但辩称违规发放系未经单位批准、违规发放的个人违法行为,单位只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组织追讨该笔债务,但因违规受益人缺乏相应履行能力,无力追讨。 兰陵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依法当庭宣判,确认被告兰陵县交通运输局向宋某等人发放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兰陵县交通运输局自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追缴违规向宋某等人发放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304052.04元。 双方均表示不上诉,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