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评估价值38万元的房屋,在被政府征收后,房主要价180万元。因协商不成,征收部门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近日,此案顺利执结,被征收房屋已被顺利拆除。 王某在许昌市曹魏古城项目建设区域内有一套简易房屋,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屋价值38万余元。在与征收部门协商过程中,王某明确表示要求货币补偿,且补偿金额不得低于180万元,如达不到要求就拒绝协商。 由于王某提出的补偿要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8月9日,区政府向王某下发了《许昌市魏都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在法定期限内,王某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且拒不搬迁。2017年3月5日,区政府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魏都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过审查区政府作出的《许昌市魏都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裁定书》,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腾房公告》。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登门寻找王某,但都没见到其本人,王某一直称“人在外地”。考虑到被执行人可能不愿意与执行法官正面接触,执行法官改用短信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电话中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打消其对于补偿款不合理的过高要求的期望。 最终,王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许昌市魏都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