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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对177件征地及赔偿案一堂并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娄银生 李荣信 发布时间:2017-05-11
摘要:江苏高院对177件征地及赔偿案一堂并审
  今天(5月10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徐州公开开庭合并审理177件邳州市运河镇八杨村村民与邳州市人民政府、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邳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征地拆迁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件。该案由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任审判长。

  今年3月7日至4月17日,江苏高院相继立案受理了177件邳州运河镇八杨村村民作为上诉人的拆迁及行政赔偿案件。据介绍,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上诉人签订协议并腾空后由邳州开发区管委会拆除,并非以行政强制的方式予以拆除,故上诉人主张违法强拆其房屋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赔偿请求的成立应以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由于不存在违法强拆的事实,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财产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今天的庭审中,上诉人上诉称:一是征地批复超越权限,本案征收土地超过35公顷,江苏省政府无权审批。二是房屋征收行为不合法,没有证据证明征收上诉人房屋系为了公共利益。三是房屋补偿不合理,一些参与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的村民代表不具有代表性,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四是上诉人因受欺骗而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五是强拆行为违法,被上诉人均不具备拆除合法房屋的资格,拆除上诉人房屋行为违法。六是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

  对此,被上诉人辩称:一、本案所征收的集体土地并非基本农田也非耕地,而是集体建设用地,且未超过70公顷,属于省级政府征收权限范围。二、房屋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征地拆迁行为符合公益征收条件。三、案涉征地拆迁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由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所安置的小区比征收区域更接近城市中心区域。四、案涉征地拆迁涉及719户,全部村民均签署了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五、按照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方应当在签订协议后的七日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在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归纳的案涉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得到了合法审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强制拆迁行为等案件争议焦点组织调查与质证。同时,合议庭对包括征地批文、方案公告、补偿标准等涉及征地合法性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审理;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方案、协议签订、安置房屋交付、补偿款发放、基本生活保障等个性问题进行了分别审理。在全面查清案件总体事实和个案具体情况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认定了案件相关事实,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了基本评判。

  记者注意到,由于上诉人席位不够,其他100多名上诉人胸挂“当事人”牌坐在台下专设的“当事人席”全程参与了当天的庭审。为充分听取每一上诉人的诉求和意见,庭审前合议庭特别强调,台下的上诉人若对庭审有异议,举手示意经同意后允许上台陈述。合议庭还邀请了部分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在庭审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该案审判长刘亚平庭后对记者表示,考虑到土地征收涉及农民重大切身利益,故对上诉人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受损特别予以关注。鉴于案件量大与复杂,177件案件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娄银生 李荣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