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因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因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榆树市检察院因榆树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分别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3年4月23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市101公路零公里处路北加油站西侧绿化部分树木被非法砍伐,经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评估,被砍树木为杨树259株。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测绘院有限公司实测,该地块占地2245.20平方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作为该绿地的管理部门,向行政相对人荣宝新处以罚款后,再未履行其园林绿化管理职责。为督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对长春市101公路零公里处路北加油站西侧绿化带的管理职责,恢复绿化带原状。在整改期限内,该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公园绿地仍处于被损害状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6月,李瑞祥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安排郑大永找人在其从涂明森流转的承包山(新湖镇新兴村岭上屯)上砍伐杨树165棵,然后在林地修水坝,改变林地用途3135平方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在发现该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瑞祥在2015年7月底前将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94050元。但被毁林地仍未得到恢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将被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于2016年10月28日回函称,由于其自身对行政法的学习掌握运用不够,对违法行为人的诉讼权利期限把握不准,致使李瑞祥非法占用林地案超过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期限,造成案件无法继续执行,被破坏占用的林地未能得到恢复。 2014年7月2日,王永生等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合计滥伐林木共181.87立方米。王永生所盗伐林木系国家“三北防护林”树木,系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对当地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具有重大意义。榆树市林业局在将王永生等移送司法机关后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未依法要求补种,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督促榆树市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林业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榆树市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向榆树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王永生等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榆树市林业局一直未予答复。 为保护林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