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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素艳与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4年2月13日,上诉人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提交《书面答复申请》,要求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其提出的胡××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给予书面答复。2014年2月19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上诉人作出《答复》,

2014年2月13日,上诉人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提交《书面答复申请》,要求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其提出的胡××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举报给予书面答复。2014年2月19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上诉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1)胡××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012年4月9日注册《医师执业证书》。胡××2011年在安贞医院心外科9病房从事临床学习,医院未授予其处方权,安排执业医师带教;(2)依据现有证据该局无法认定胡××于2011年11月9日独立为王素艳实施了胸外心脏电击复律治疗;(3)依据现有证据该局认定安贞医院为王素艳实施胸外心脏电击复律治疗前未履行告知义务;(4)对于安贞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等问题,该局已经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上诉人不服该答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答复中的第二条和第四条,并责令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针对上述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2014年8月25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王素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卫分别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笔录中王素艳明确表示,其委托卢卫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投诉安贞医院胡××非法行医问题;关于电复律治疗的实际操作情况,二人均表示未能看到。

2014年9月10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曾××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笔录中曾××陈述,事发当晚其不在病房值班,应是有人使用其工作密码进入工作站为王素艳下达了医嘱。此外,曾××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提供了《情况说明》,对胡××知道其医嘱账号及密码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14年9月11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胡××、贾××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笔录中胡××陈述,王素艳2011年11月9日20:03和20:04的临时医嘱是其请示值班的贾××,贾××同意给予电复律治疗后,其向值班护士口头转述治疗方案,并使用曾××的工号进行了电脑医嘱录入。贾××的陈述与胡××的上述陈述相一致。2014年9月16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许××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笔录中许××陈述,2011年11月9日上午其和曾××参与了查房和病情讨论;其他情况,其不清楚。

2014年10月15日,胡××、贾××分别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提交《调查补充说明》两份。二人均表示,2011年11月9日贾××指导胡××为王素艳进行了电复律治疗。2014年10月29日,贾××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提供《情况说明》,陈述其在2011年11月9日22:22为患者马××开具医嘱。2014年10月30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调取了马××的《临时医嘱》。2014年10月31日,安贞医院向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事发当日22:22贾××为马××开具了医嘱。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