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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素艳与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王素艳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2月19日、11月21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王素艳委托代理人卢卫作出的《答复》两份及朝政决字(2014)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针对王素艳的举报,

王素艳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2月19日、11月21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王素艳委托代理人卢卫作出的《答复》两份及朝政决字(2014)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针对王素艳的举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所作答复的情况及王素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2.王素艳的《安贞医院V1.6医嘱单》两页及《安贞医院体温表》一页;3.王素艳诉安贞医院的民事诉讼的《开庭笔录》、《谈话笔录》及(2013)朝民初字第05036号《民事判决书》;4.王素艳从被上诉人处获取的《胸外心脏电击复律治疗同意书》、《安贞医院护理记录》、《病历记录》、《会诊记录》、《心电图报告》、《术后康复指导》;5.《卫生监督意见书》两份;6.2014年9月10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安贞医院护士孙××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王素艳以证据2-6证明胡××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即单独向王素艳下医嘱、未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实施电复律治疗、病案造假等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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