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1.对于朝阳区卫计委提交的证据:证据1-23系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在作出被诉《答复》之前依法定程序收集,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能够证明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接王素艳举报后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的情况,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证据24、25系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在作出被诉《答复》后作出,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对于王素艳提交的证据:证据1能够证明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所作答复的情况,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证据不具有证明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所作答复违法的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收到王素艳委托代理人卢卫提出的“反映安贞医院胡××医生非法行医的问题”的举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27日到安贞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检查确定,安贞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孟××、胡××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同时调取了王素艳的住院病历。2013年12月13日,原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对安贞医院医师许××、胡××分别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胡××在笔录中陈述,其自2010年就读安贞医院心外科主任孟××的研究生,在安贞医院学习,并于2013年毕业,2011年12月8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012年4月9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011年11月9日早上7时王素艳出现晕厥、快速房颤,其立即通知上级医师给予抢救,许××和曾××参与了抢救;同日,李××副主任医师查房,指示房颤在心率、血压应用药物治疗无效后,可在家属签字同意后给予电复律治疗,值班医师贾××按照查房的治疗意见下达了医嘱;当晚,在按照医嘱给予抗心率失常药物治疗12小时无效后,其电话请示李××副主任后,对王素艳实施了电复律治疗,值班医师贾××全程参与。许××在笔录中陈述,李××、贾××、曾××、许××、胡××组成一个一线、二线、三线治疗团队,李××是其上级医师,2011年11月9日查房后其外出没有再回医院。关于李××副主任查房的情况及胡××电话请示的情况,其陈述与胡××的陈述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