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30日通报,法院日前对崇左市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莫千霞犯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莫千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莫千霞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莫千霞在担任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先后为扶绥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等企业或者个人在工程规划、施工、检测验收、拨款等环节给予关照,并多次从中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公司石连某、陀永某等33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以合作开办公司名义分配所谓的利润等,共计人民币192.2万元。案发后,莫千霞亲属代为退赃192.2万元。 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千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规划、施工、检测验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莫千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莫千霞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