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前亭村原党支部书记林国生涉嫌受贿罪一案,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林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经查,林国生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林国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清赃款。并主动预交罚金,有悔意表现,其所在辖区司法局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