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1日对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谭泉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覃仕平作为睡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睡宝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相关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仍承诺2%-4%不等的月利,通过不同渠道,以公司或其个人的名义,大量向社会公众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地产、商铺、发展生产及支付借贷款利息等。2012年7月,睡宝公司成立融资部,委任被告人谭泉旺为融资部总负责人代表睡宝公司对外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共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766万元,后睡宝公司对上述大部分人员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返还共计17277.33997万元,尚有18488.66003万元未归还。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睡宝公司及被告人覃仕平、谭泉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覃仕平、谭泉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睡宝公司吸收存款后返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