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天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曹刚等14名被告人被控集资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曹刚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天泽公司集团市场部、新达城分公司、荔湾分公司等为营业点,以路边派发传单、组织免费旅游、举办有奖活动、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等方式,虚假宣传天泽公司业绩,以14%至2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公众投资被告人曹刚在湖南省经营的“生物柴油”项目和广东省清远市“颐康养老城”项目(注:未立项),采取由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担保方,以被告人曹刚个人名义借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期间,先后与被害人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或者借款合同,并由被告人曹刚出具借据。款项到手后,上述三个部门的总经理和各级员工分层级按比例提成30%以上,剩余款项由被告人曹刚支配。 被告人曹刚除将少部分资金投入项目经营外,部分资金用于购置豪华汽车等高档消费品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以低于向被害人借款利息借给他人使用,部分资金被转移。经司法会计鉴定,2008年至2015年间,天泽公司曹刚等人向4794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11.14亿元,扣除返还给被害人的利息合计人民币0.733亿元,造成的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10.41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