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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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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荣超、张某甲、陈伟、冯伟、朱军分别涉嫌犯贪污、行贿、受贿、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文殊财政所家电下乡工作是我负责,资料复印件也在我手中保管,当时陈伟说拿这些资料对他手中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看哪些用过哪些没用过,如果没有用过的就可以继续用,用过的就没用了,我知道陈伟这种行为是作假

文殊财政所家电下乡工作是我负责,资料复印件也在我手中保管,当时陈伟说拿这些资料对他手中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看哪些用过哪些没用过,如果没有用过的就可以继续用,用过的就没用了,我知道陈伟这种行为是作假。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冯伟系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物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二人行为系贪污。该指控与审理查明的二被告人利用根据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参与家电下乡补贴工作流程,在代垫直补工作中日常管理、登记、备案等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最终审核发放,二被告人在实践中并没有以任何国家机关名义从事国家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等事实不符,二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属诈骗。

2、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陈伟伙同冯伟通过预谋,采取制作张某甲虚假身份证,以他人(刘某甲)冒充张某甲的方式,到光山县泼陂河镇财政所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人民币158809.0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光山县泼陂河财政所家电下乡2013年明细账:付张某甲158809.04元。

(2)2013年1月31日记账凭证:付张某甲家电下乡款158809.04元。

(3)2013年1月15日收款人为张某甲的转帐支票存根:金额为158809.04元。

(4)2013年1月15日名为张某甲金额为158809.04元的转账支票及存款凭条。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伟的供述

我和冯伟到泼陂河财政所查补贴款,发现张某甲家电下乡补贴款没有领,然后我们商量如何将张某甲的补贴款领出来,经过我和冯伟商量决定采取制张某甲的假身份证把钱从财政所骗出来,于是我们就通过电话联系了一个制作假证件的人,以冯伟联系去一块骗钱的那个假张某甲的照片制了一张假身份证,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到马畈信用社以我们办的这张假身份证办了一张张某甲名字的信用社卡。这些准备好后,我就同张某乙联系说我找到张某甲了,我们三个人一块到泼陂河,由我和冯伟找的这个这个假张某甲到泼陂河财政所找张某乙办理领款。当时我们上去后,张某乙问假张某甲的名字,假张某甲说他叫张某甲,张某乙还让他背了身份证号码,并将这张假身份证复印了,然后让假张某甲签字办理了转帐支票。办好后我就和假张某甲从财政所出来,将转帐支票的158809.04元钱转到我们在马畈办的这张银行卡上,办好后我们租车回到县城从几个信用网点将钱取出来,然后我们分钱。是假张某甲办的手续。钱取出来后,我用包将钱背着,冯伟让我给一万块钱假张某甲让他先走了。然后我和冯伟到二环路的澳门豆捞找了个房间分钱。我分了70000多元钱,除掉给假张某甲的10000元,冯伟应该也是得了50000多元钱。

(2)被告人冯伟的供述:

大概是在2012年年底,我和陈伟到泼陂河财政所找副所长张某乙查我们的家电下乡补贴款,陈伟了解到张某甲还有一大笔家电下乡补贴款没有领,陈伟提出来想办法把张某甲的补贴款领出来,然后我就和陈伟商量如何搞。我们就商量好找个人来顶替张某甲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于是我就想到我的一个朋友刘某甲,他的年龄和张某甲差不多,我就对刘某甲说有一笔钱这个人不合适去领,想让个人去帮着领,我说请他去代领,领取后不会亏待他,刘某甲就答应了。我和陈伟就在街上到处找办假证的,后来找到一个人说见面给货付款,通过电话联系好后,就与他联系制作假身份证,我把刘某甲的像片和张某甲的身份证号通过手机短信还是QQ邮箱发过去,做好以后办假身份证的人就通过电话联系说身份证做好了。当时陈伟让我去按照约定的车牌号付款后从驾驶员手中拿到制作的张某甲的假身份证。身份证拿回来后,我们三个人一块去拿这张虚假身份证到马贩信用社办了一张银行卡,这些都准备好后,陈伟与张某乙联系好领钱后,我、陈伟就带着刘某甲到泼陂河财政所,我在财政所外面等他们,陈伟带着刘某甲到财政办取领款。没多大会,他们就把领款支票拿下来的,我们三个人就一块到泼陂河将转帐支票的钱转到我们在马贩以张某甲的假身份证办的银行卡里。然后我们三个人就租辆面包车回到县城,我们三个人一块在县城信用社的几个网点由陈伟和刘某甲将钱从信用社取出来。取出来之后陈伟将一万还是两万钱给了刘某甲让刘某甲先走了,然后我和陈伟在东二环“澳门豆捞”找了个房间吃饭,然后陈伟说有部分开支,除掉这些开支后,陈伟给我分了大概是50000多元钱,具体数字我记不准。其余的都是陈伟拿去了。

3)、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

2012年底,冯伟和陈伟找到我,叫我发照片给他们,用我的照片办张某甲的假证,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在马畈信用社办了张某甲名下的信用社银行卡,我就冒充张某甲和陈伟冯伟一起到泼陂河,由我和陈伟一起到泼河财政所,将张某甲名下的家电下乡补贴款领走,大约是15.8万余元,领完后他们二人给我10000元的好处,剩下钱他们是怎么分的我不知道。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荣超的证言:

我和我弟弟张某甲到泼陂河镇财政所要补贴款,副所长张某乙说,张某甲的补贴款已经办理了150000多元,张某乙说是陈伟和另外一人去领取的。后张某乙到信用社将领这笔款的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我们看,我看了后,发现领款人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并办有银行卡。当发现这笔15万多的补贴款被冒领后,我弟弟张某甲要报警,后来我的手机收到陈伟的威胁短信,利用他以前在家电下乡补贴的过程中他给我几万块钱的事威胁,让我们不要报警。我当时出于对我自己与他之间那几万块钱的事考虑,就做我弟弟张某甲的工作,没有报警。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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