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的申报材料是我直接交给财政所,款也是由财政所直接打到张某甲名下的银行卡中。张某甲只是到后期因为陈伟在泼陂河敲诈补贴款,没有张某甲无法办理领取补贴款,我才让张某甲到泼陂河财政所去了两次,并办理了补贴款。
(2)张某甲供述:
我从来也没有在光山县办过“成功电脑销售部”。我不知道我哥哥张荣超在2010年到2012年间以我的名字开办过电脑店从事过电脑经销,我曾经在泼陂河财政所领取过63000多块钱的家电下乡补贴款。但我哥张荣超安排我和他一块到泼陂河财政所领取了63000多块钱的家电下乡补贴。我在假期回到光山的时候,张荣超安排我帮他填写过部分申报家电下乡方面的申报材料。但是张荣超当时没有告诉我干什么。我当时也不知道,后来我也慢慢知道就是用这些假材料报家电下乡补贴。我没有根据张荣超的安排到泼陂河、寨河财政所或是在县城向相关人员送过家电下乡方面的申报材料。
我自己没有购买过家电下乡的产品标识卡,也没有办过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这方面的事。银行卡是我办理的。这张银行卡一直是由张荣超保管,是张荣超让我以我的名字办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给他用。当时张荣超没有告诉我干什么,后来我知道是用我名字的银行帐号去办理和领取以我的名字办的家电下乡补贴款。我没帮助张荣超录入过家电下乡方面的信息,我没有到寨河财政所办理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但我到过泼陂河财政所两次,办理和领取过以我的名字申报的6万多块钱的家电下乡补贴款。
张荣超对我讲,别人制造假身份证冒充我在泼陂河财政所领取了我名下的家电下乡补贴款,让我到泼陂河财政所去证明我的身份。我和张荣超一块带着我的身份证就到了泼陂河财政所,张荣超对泼陂河财政所的人讲我就是张某甲,财政所的人让我过去并把我的身份证拿去看,然后拿另外一个身份证复印件来对比,对比后他说我和另外一个张某甲不是一个人。后其它一些事就是由张荣超与财政所的人交涉,我没参与。大概是2014年年初的一个下午,我哥哥张荣超对我讲让我将身份证带着到泼陂河财政所办理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然后我就和张荣超一块到泼陂河财政所里面的一个办公室,泼陂河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让我拿出身份证核实我就是张某甲,然后他安排财政所另外一个工作人员带我到外面的办公室办理领取了60000多元钱的家电下乡补贴款。这个工作人员让我拿出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让我等一会,然后他将办好的家电下乡补贴款的60000多元钱银行支票让我签字并盖指印。然后我就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在支票上签了我的名字,并按上我的指印。我在财政所办理了支票后,我就和张荣超一块到信用社,由我用我的身份证将这张60000多元钱的补贴款办理了转款,将这60000多元补贴款转到张荣超让我办的用于办理家电下乡补贴款的这张信用社银行卡上,办好以后,我就和张荣超一块回到光山。这张信用社银行卡是在办款的路上张荣超交给我的。我没有在光山申报办理并领取过家电下乡补贴,我从来没有到斛山、泼陂河、寨河财政所办理和领取过家电下乡补贴款,张荣超没有安排我办理和领取过家电下乡补贴款。
3)、证人证言
(1)朱军的证言:
有一次张荣超请我吃饭,席间他介绍他弟张某甲给我认识,说这就是在我所兑付家电下乡补助的张某甲。张荣超在我所申报的家电下乡材料平时张荣超送的次数多些,期间他跟张某甲也一起送过。
(2)胡某某的证言:
我认识张某甲,张某甲也是家电下乡的经销商,大约在2010年时候,商务局的张荣超把张某甲带过来,说张某甲是他的一个亲戚,要在我们寨河镇财政所兑付家电下乡的补贴款,并且把张某甲家电下乡补贴的申报资料也带来送到我手上。后来,张某甲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有时候是张荣超和张某甲一起送到我手上来,有时候是张荣超自己来,张某甲偶尔也来送资料,但是张荣超来的多一些。
(3)雷某某的证言
2014年1月份,陈伟、张荣超、张某甲到泼陂河财政所找到我后,我把他们三人领到财政所会议室,并打电话把朱军也叫来,我问张某甲是否欠过陈伟的钱,张某甲就指着陈伟说你问他是否认识我,陈伟一句话也不说,后我就问他们三人账面上余下的张某甲的家电下乡补贴款由谁来领,张某甲说肯定他本人领,我又问张荣超、张某甲、陈伟有意见没,他们三人都没意见,我提出根据泼陂河财政所账面上张某甲家电下乡补贴款,只能给张某甲60000多补贴款,张荣超、张某甲提出不止60000多,应该有20多万,后来我让朱军与张荣超、张某甲协商,张荣超、张某甲答应这次领60000多元,余下的钱由朱军与张荣超、张某甲再协商,张某甲还和我争论不应该把他的补贴款让陈伟领走,后来是张某甲找李某某办领款手续。
(4)李某某的证言:
今年1月22日,所长雷某某就到我办公室对我说要我给张某甲办款,付给张某甲63846.83元家电下乡补贴款,后来张某甲就过来,我要他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号,材料准备齐全后,我当场给张某甲开具转账支票,这时我才知这人叫张某甲,后来听说和张某甲一起来的另外两人一个叫陈伟、一个叫张荣超。2014年1月第53号凭证中2014年1月22日付家电下乡款转账支票存根原件,是我开具的付张某甲60000多元家电下乡补贴款转账支票,支票存根上张某甲签名是张某甲本人签的,并按手印。
(5)叶某某的证言:
大概在2010年的时候,张荣超和张某甲来到我电脑店,说张某甲是他亲戚,并介绍我认识,张荣超对我讲,如果有人问张某甲,就让我讲张某甲在我店干过,后来出去开店了,实际上张某甲从来没在我店干过。
(6)段某某的证言:
2009年还是2010年,我通过叶某某认识张荣超,我经营的联想电脑都带有家电下乡标识卡,张荣超说他需要,我就将家电下乡标识卡发给他,他以每张110元到260元的价格给我打款。具体发了多少我记不清,去掉现金都是银行转账给我的,总共大约十万元。我没有给张荣超发过电脑,只是标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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