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1日22时许,其开着其黑色帕萨特轿车(豫A9XXX7)回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X西区X号楼,其把其车辆停放在X号楼与物业公司交叉口的楼下,后就回家了。次日7时许,其发现车左后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的很乱,内有现金3000元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四十七)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金水路交叉口X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丙的黑色丰田轿车(豫AQXXX8)左后玻璃撬坏,将车内人民币50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1日22时许,其开着其黑色丰田轿车(豫AQXXX8)回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金水路交叉口X小区,其将车停放在进入小区大门后左边高台上的停车位上,后就回家了。次日7时30分许,其发现车左后玻璃被砸,车内被翻动的很乱,储物箱内的500元左右现金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广发花园小区即是其二人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十八)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金水路交叉口X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丙的黑色丰田轿车(豫AQXXX8)左后玻璃、白色别克君威汽车(豫AZXXX7)右后玻璃撬坏,将车内人民币400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1日18时10分许,其将其黑色丰田轿车(豫AQXXX8)停放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金水路交叉口里面的停车场,将车门锁好后就回家了。次日7时45分许,其发现车左侧后车窗玻璃被砸,其就赶紧进到车内检查物品,发现放在车内副驾驶座前面的杂物箱内的钱被盗。同时,停放在该停车场内其老婆的白色别克君威汽车(豫AZXXX7)左侧后车窗被砸,放在副驾驶座前面的杂物箱内的钱被盗。其被盗现金为6000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X小区即是其二人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 (四十九)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X小区,将被害人赵乙的白色斯巴鲁轿车(豫AXXXXV)左后玻璃撬坏,将车内人民币50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1日21时30分许,其开着其白色斯巴鲁轿车(豫AXXXXV)回到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X小区,将车停放在小区内X号楼附近,就回家了。次日7时许,其发现车辆的左后玻璃被砸,车内驾驶位置表盘里面的500元左右现金被盗了。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盗窃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1.维修车辆发票对部分涉案车辆被损坏的情况予以证实。 2.抓捕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4日1时许,民警在石家庄火车站将李雪冬抓获;2013年12月15日5时58分,民警在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X酒店X包间将姚海瑞抓获。 3.被告人李雪冬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与姚海瑞在吉林市商量着去外地撬车玻璃偷东西,后便一起来到郑州,这次在郑州呆了三天,连着三个晚上与姚海瑞一起出去找小区撬车玻璃偷东西。2013年12月11日又与姚海瑞来到郑州,都是晚上沿着马路找没人看管的小区,进到小区后两个人各偷各的。 4.被告人姚海瑞供述证实,2007年初,其就认识了李雪冬,后便商量一起出去砸车玻璃,盗窃车内的财物。2013年其从监狱服刑出狱后,与刚出狱的李雪冬商量继续出去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2013年11月下旬,其与李雪冬一起来到郑州,后又一起到五金店内买了手套、螺丝刀、小手电,一人一套准备晚上偷东西用。其与李雪冬沿着路转悠,看到门口没有保安的小区就进去撬车玻璃偷东西,期间其与李雪冬相互望风或者是各偷各的,偷完后就在小区门口等着一起走,接着偷下一个小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共实施盗窃49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5610元。 二、脱逃事实 被告人李雪冬与洪某某(另案处理)系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2014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李雪冬伙同洪某某趁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市X医院X号楼X科就医之机,使用棉签、铁钉将脚镣打开,又使用输液架子等物品将门打开后脱逃。2014年5月26日17时许,李雪冬在洛阳市中州路与天津路交叉口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洪某某供述证实,其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4月10日因患肺结核、胸积水在郑州市X医院特护病房住院。其在X号病房住了大概一个星期的时间,来了一名叫李雪冬的,也是因为涉嫌盗窃被拘留,李雪冬患有淋巴结核传染病,住院期间李雪冬告诉其在这里逃跑很容易,但李雪冬住院半个月左右就离开特护病房了。2014年5月23日,李雪冬又因为淋巴结核传染病住进了郑州市X医院的特护病房,并对其说这次住院是准备逃跑的,其当时就说愿意跟李雪冬一起逃跑。当天晚上李雪冬找来一个钉子、一个棉签将脚镣打开了,但其和李雪冬都打不开其的脚镣。2014年5月25日,李雪冬用挂吊瓶的铁钩子将病房装的防护网撬开,并将外面的门打开,并回来告知其,李雪冬从医院后面的一堵墙逃了出去,其带着脚镣也紧跟着逃了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