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勾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21时许,其开着其黑色途胜轿车(豫A3XXXK)回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并将车停放在X号楼下,次日7时许,其发现其家楼下很多人的车玻璃被砸,其车玻璃也被砸,经清点被盗现金3000元左右。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二十)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刘某甲的黑色东风雪铁龙C5轿车(豫A9XXX2)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19时许,其开着其黑色东风雪铁龙C5轿车(豫A9XXX2)回家,到了X小区X号楼楼下,其将车停好就上楼了。次日7时许,其发现其车右后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被盗现金100多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二十一)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崔某某的黑色东风日产轿车(豫A5XXXZ)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21时20分许,其开着其黑色东风日产轿车(豫A5XXXZ)回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向南200米路西的X小区,将车子停放在X号楼旁边马路边上。次日7时许,其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车内翻动很乱,清点后没有物品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二)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刘某乙的灰色保时捷卡宴轿车(豫A2XXXJ)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9日12时许,其开着其灰色保时捷卡宴轿车(豫A2XXXJ)回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向南200米路西的X小区,将车子停放在X号楼斜对面路边。次日10时许,其发现车左后玻璃被砸,车内翻动很乱,清点后没有物品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三)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乙的黑色本田CRV轿车(豫ANXXX8)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21时许,其开着其黑色本田CRV轿车(豫ANXXX8)回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向南200米路西的X小区,将车子停放在X号楼右侧的花坛旁边。次日8时许,其发现车左后玻璃被砸,经清点没有物品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十四)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王某甲的黑色日产风度轿车(豫A9XXX8)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19时许,其开着其黑色日产风度轿车(豫A9XXX8)回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向南200米路西的X小区,将车子停放在X号楼旁边。次日12时许,其发现车子右后玻璃被砸,经过清点放在车子档把中间储物箱内的1500元现金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二十五)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许某某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豫A8XXX9)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22时许,其开着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豫A8XXX9)回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号院X号楼楼下,锁好车窗及车门后回了家。次日10时许,其发现车子左后玻璃被砸,掉下的玻璃放在车子下面,车内储物盒2000元现金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二十六)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程某某的黑色海马骑士轿车(豫A5XXXJ)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0日22时30分许,其开着其黑色海马骑士轿车(豫A5XXXJ)回到位于郑州市京广南路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楼路南边,并将车停好。次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车右后玻璃被撬开,放在副驾驶储物箱里面的棕色钱包内的3000元左右现金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二十七)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赵某乙的白色奔驰C180轿车(豫A5XXXK)的车玻璃撬坏,将车内人民币40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