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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冬、姚海瑞盗窃、李雪冬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1.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0日23时30分,其将蓝色大众EOS轿车(豫A1XXXH)锁好后停放在郑州市东明路与顺河路交叉口东南角的东明路北X号院X号楼西南角,后就回家了。12月12日8时30分,其接到小区工作人

1.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0日23时30分,其将蓝色大众EOS轿车(豫A1XXXH)锁好后停放在郑州市东明路与顺河路交叉口东南角的东明路北X号院X号楼西南角,后就回家了。12月12日8时30分,其接到小区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车玻璃被砸了,后其发现车右前车玻璃被撬掉,车里被翻的乱七八糟,无物品丢失。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十)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将被害人曹某某的白色福克斯轿车(豫A8XXX7)车玻璃撬开,将车内人民币2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11日17时30分,其将其白色福克斯轿车(豫A8XXX7)锁好门窗后停放在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X号楼和X号楼之间最东面的车位上,后就回家了。次日8时10分,其发现左后侧车门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翻出来,有20元钱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十一)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将被害人李某乙的蓝色马自达3轿车(豫A7XXX6)左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1日23时许,其将其蓝色马自达3轿车(豫A7XXX6)锁好车门窗后停放在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X号院X号楼和X号楼之间的停车位上,后就回家了。次日8时30分,其发现车左后侧玻璃被砸了。车内物品被翻出,但没有东西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十二)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将被害人李乙的银灰色起亚佳乐轿车(豫A8XXX8)右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0日11时许,其将其银灰色起亚牌新佳乐轿车(豫A8XXX8)锁好门窗后停放在位于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X号楼最西面,后就回家了。直到12月12日7时许其听到小区内有人喊车玻璃被砸,其就赶紧下楼去看其车有没有被砸,后发现其车右后侧玻璃被砸,车内的物品被翻动,有一些增值税票不见了。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四十三)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将被害人刘某丁的银灰色日产逍客轿车(豫A6XXX2)左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日2时许,其将其银灰色东风日产尼桑牌逍客轿车(豫A6XXX2)锁好后停放在位于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X号楼东一单元楼下,后就回家了。一直到2013年12月12日9时许,其接到小区物业电话称其车玻璃被砸,后发现车左后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翻出来,但车内没有物品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十四)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将被害人李丙的香槟色大众迈腾轿车(豫AFXXXH)左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1日19时10分,其将香槟色大众迈腾轿车(豫AFXXXH)用遥控钥匙锁好门窗后停放在位于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X号楼东一单元楼下的停车位上,后就回家了。次日8时许,其发现车的左后侧玻璃被砸,车内的副驾驶储物箱内的物品被翻出来扔在副驾驶座上和后排座位上,车内物品没有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十五)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东明路北X号院,将被害人董某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豫ABXXXH)右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2013年12月11日18时许,其哥韩某将其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豫ABXXXH)停放在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内,后就回家了。次日,X家属院值班保安打电话给韩某说车玻璃被砸了,得知消息后其立刻赶到现场,发现车右后侧玻璃被撬坏,车内副驾驶储物格被打开,里面物品被翻动了,但里面没有物品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X号院即是其二人于2013年11月份以来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四十六)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X小区,将被害人郭某乙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豫A9XXX7)左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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