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9日23时许,其下班后开着其黑色东风起亚狮跑轿车(豫AQXXXG)回家,将车停放在位于郑州市未来路与货站街交叉口向东100米X号院X小区X号楼斜对面的路边,后就回家了。次日,其邻居告知其车玻璃被砸了,经查其车右后玻璃被砸,有明显的撬痕,经清点发现其放在后备箱里的一个杂物箱上面的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还有几包20多元的玉溪牌香烟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海瑞辨认确认了作案地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 (五)2013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X街X号院X小区,将被害人牛某某的银色本田奥的赛轿车(豫AGXXX1)左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9日19时许,其下班后开着其银色本田奥的赛轿车(豫AGXXX1)回家,将车停放在位于郑州市未来路货站街交叉口向东100米X号院X小区X号楼楼下,后就回家了。次日7时许,其小区的人到其家告知其车玻璃被砸,经查看,其车左后玻璃被砸,车窗有明显的撬痕,经清点被盗现金10200元左右。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海瑞辨认确认了作案地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六)2013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X街X号院X小区,将被害人陈某甲的大众斯柯达明锐轿车(苏ELXXX8)左后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9日17时许,其开着其大众斯柯达明锐轿车(苏ELXXX8)下班回家,将车停放在郑州市管城区X小区里就回家了。次日下午,发现其车右后车窗被砸,车内被盗现金1700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海瑞辨认确认了作地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七)2013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X街X号院X小区,将被害人赵某甲的斯柯达轿车(豫A0XXX5)左后玻璃撬坏,将车内一条中华香烟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8日20时许,其将斯柯达小汽车(豫A0XXX5)停放在郑州市X街X号院X小区单元门口的停车位上,11月20日8时许,其发现车左侧后方的玻璃被砸。放在车台上的一块购价1600元的玉,一条软中华,现金1800元左右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海瑞辨认确认了作案地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 (八)2013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X街X号院X小区,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丰田越野车(豫A8XXX8)的玻璃撬坏,将车内人民币1000元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9日18时许,其下班回家将其丰田越野车(豫A8XXX8)停在郑州市管城区X小区X号楼楼下就上楼了,次日8时许,其发现车的右后车窗被砸,车内被盗现金1000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姚海瑞辨认确认了作案地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九)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唐某某的别克凯越轿车(豫A9XXX1)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1日凌晨,其停放在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内的别克凯越轿车(豫A9XXX1)被砸,车内被盗现金5300元左右,同时其小区内还有23辆车的车玻璃均被砸,有的车内东西被盗,有的没有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就是实施盗窃的地方。 (十)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信某某的黑色保时捷轿车(豫A6XXXZ)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将黑色保时捷卡宴轿车(豫A6XXXZ)停放在位于郑州市京广南路X小区20号楼西边的围墙边。次日早上,其发现车左后玻璃被撬开,车窗上有明显撬痕。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且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一)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宋某的现代轿车(豫A1XXXA)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其开着其银色现代轿车(豫A1XXXA)停放在郑州市京广南路X小区19号楼44号外围墙旁边,次日早上,发现其车子左后玻璃被撬开,车窗上有明显撬痕,经检查车内发现放在车子手刹位置的10多元零钱被盗。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分别辨认确认,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与长江路X小区即是其二人实施盗窃的地方。 3.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庭审期间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供述,但均供述未从车内盗得财物。 (十二)2013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雪冬、姚海瑞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X小区,将被害人郭某甲的黑色奥迪轿车(豫A6XXXX)的车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