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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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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被告人安某某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某的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被告人安某某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许少锋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谢永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永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