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被告人取得洛阳动漫学校的合同款并不是因为其提供的虚假照片才取得合同款,而是被告人利用职权签订招生广告后即取得合同款。根据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学校有招生宣传的广告业务,我们要通过成立公司来和学校谈合同,安某某说由刘某某负责学校内部的流程逐级审批,我负责一些杂项比如公司开发票等,安是学校的校长负责最后的签字。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去财务上领了一张合同审批表,让领导们一级一级的审批,最后是安某某校长签的字。我负责广告宣传业务实施成果的验收工作。被告人安某某供述:我在学校负全责,最后由我签字,我也知道是自己的事,所以根本不看就签了。招生办主任刘某某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3个工作日付全款的95%,也证明被告人丁某是在合同签订后就取得财物。被告人丁某取得财物,主要是依靠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的职权,而非故意制造的假验收照片使动漫学校陷入错误认识才与被告人签订广告合同,进而骗取财物。 ②被告人成立的洛阳明泽公司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被告人丁某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的故意。被告人成立的明泽公司虽然不具有发布广告的能力,但其采取委托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其他企业来履行合同,既不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也不违背其他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③被告人丁某取得合同款后,没有携款逃匿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被告人丁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被告人刘某某、安某某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安某某在任洛阳动漫学校的校长期间,全权负责学校的内部管理事物,对该学校发布广告的资金具有控制和管理的权利;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院招生办主任,负责对外招生、对外发布招生广告的审批、验收等事项。证据材料证明,在洛阳动漫学校的对外招生广告业务中,被告人安某某与刘某某的职权足以决定由哪家企业取得该学校的招生广告业务的广告发布权,安某某、刘某某二被告人同时对合作企业的招生广告业务的实施、履行负有监督、审查、验收等职责。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职权控制范围内的财物,并利用各自的职权,拉拢被告人丁某,让丁某成立洛阳明泽公司,并由该公司与洛阳动漫学校签订招生广告合同,占有该合同款。被告人丁某与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预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即:有些地方少做、有些地方不做,将自己职权控制范围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丁某在该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系职务侵占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作为洛阳动漫学校教务科的副科长,主管学校的教学;被告人安某某作为该学校校长,是被告人丁某的直接领导人;被告人刘某某是招生办主任,全权负责该学校的招生事务。被告人丁某只是在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的授意和指示下具体实施合同,根本没有决定权。虽然名义上被告人丁某是洛阳明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实际上该公司成立的目的以及与洛阳动漫学校成功签订合同,均是由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职权决定的,被告人丁某仅仅是在领导的授意下,执行领导的决定。因此,被告人丁某在该案中仅仅是执行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丁某系偶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丁某在庭审中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当对被告人丁某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丁某积极退赃,主动退还了侵占的现金37.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洛阳动漫学校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周平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应按民事纠纷处理。 1、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显著特征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骗取”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本案庭审证据来看,被告人丁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列举了构成合同罪的五种情形,而本案指控的情形均与该五种情形不符。首先,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是一法人机构,而法人的职权是通过自然人来行使的。本案另一被告人安某某是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校长,是代表洛阳动漫创意学校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某开办的洛阳市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从开办到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合同,都是在安某某的授意或经其同意下进行的。而且,洛阳市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办理广告业务是真实的,该办理广告业务的事实并未虚构。其次,被告人在办理广告业务中,“少办理几辆车,部分城市不办理”这一真相,被告人丁某并未向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安某某隐瞒,而且,被告人丁某将这一“少办理几辆车,部分城市不办理”的真相如实的告知了安某某。因此,被告人丁某并没有向合同另一主体洛阳动漫创意学校隐瞒真相。 2、被告人丁某向合同另一主体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告知“少办理几辆车,部分城市不办理”后,得到了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安某某认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对洛阳市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所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的口头变更。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洛阳市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从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应该是一起民事纠纷,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是完全错误的。 被告人安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深感忏悔,对被害人表示深深的谦意。之前,曾兢兢业业为动漫学校和伊川县做了一定贡献。后来发生这个事,确实是因为孩子上学和岳父母生病,急需用钱。对所犯的错误,愿接受法庭的审判。当时想的就是怎么去赚取利润,给别人做不如自己做,想的是利用合法的手段去赚取利润,与合同诈骗没有关联。所谓层层转包、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广告公司是空的,没有人员等等,因为实际上我们都是公司的人。公司里发生任何事,公司需要设计什么,都是我们自己做,不给公司增加任何运营成本。对于公司没有接任何项目,因为公司刚刚成立,且已经接了一个大型项目,如果再接其它项目,就会忙不过来。对于层层转包,很多地方公交车体广告必须得通过专门公司,这也叫行规,必须找一级代理或二级代理。对于西安因为市场整顿广告暂时进不去,整顿有日期,整顿后我们还可以进;广告发布和学院招生不一样,是间接性的,不能否定为现在不能做以后就不能做。 其辩护人马成辩称:安某某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安某某并无合同诈骗之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