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架构设计可以看出,安某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只是想赚取利润。丁某是洛阳动漫创意学校负责教学的科长,为承揽动漫学校的招生广告业务并从中赚取利润,安某某让丁某负责成立了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丁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后来将法定代表人由丁某变更为张某,也只是为了相对避嫌)。众所周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的信息是向社会公开的,并且法定代表人还显示在营业执照上,这充分说明众被告人根本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故意。如果安某某真想实施合同诈骗,根本没有必要让丁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成立公司,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随便假冒一个公司或伪造一个公司的相关资料即可。 ②从安某某获取动漫学校支付的合同款后不但没有逃匿,还一直强调要保证广告的效果,当其发现广告效果不好时,主动提出追加广告,这充分说明了安某某并无合同诈骗之故意。如果安某某的目的是实施合同诈骗,那么,在他们得到动漫学校支付的200多万元合同款后,就应马上逃匿或转移资产。但事实上,他们不但没有逃匿或转移资产,还积极主动地履行了部分合同的义务。尤其是安某某,他一直强调要保证广告的效果,当他发现广告效果不好时,主动提出要三人出钱追加广告以保证广告的效果,提出每人拿出7万元去武汉重新投放广告,并确实追加了武汉的广告。而上述事情都发生在案发之前,这充分说明其主观上根本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故意。 ③从丁某、安某某、刘某某三人的讯问笔录中关于设立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供述可知,安某某及其他两名被告人只是为了赚取动漫学校在招生广告中的利润才设立的公司,而非为了实施合同诈骗。 2、合同诈骗罪共有五种表现形式,安某某的行为均不符合。同时,安某某等人少做或者不做部分合同的行为是瑕疵履行合同义务,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或违约行为,其并未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五种形式(略)。本案中,安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本条第(1)(2)款的规定。第(3)款主要强调的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明泽公司显然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在发现正常履行合同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才决定个别地方少做,这是主观上的决定,而非客观上的不能。第(4)款主要强调的是收到款项等财物后逃匿,安某某等人在收到全部款项后不但没有逃匿,而且还积极的履行合同,当发现效果不好时,要求每人拿出7万元补做武汉的广告。直到安某某投案自首之时,其从未有逃匿行为。第(5)款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本案中显然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因为安某某本身就是本案被害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校长和法定代表人,本案中所有合同的签订及款项的支付都是“对方当事人”(即本案被害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安某某预料之中并积极追求的,丝毫不存在欺骗,更无从谈起以其他方式骗取。另外,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八份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确实存在瑕疵,有些地方的广告少做或者不做,但这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救济。提请法庭特别注意的是,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在发现上述行为时没有进行任何催促或警告,而是立即报案,侦查机关立即抓人,也许动漫学院的一份催告函就可以挽回自己的损失,解决所有的问题。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 3、从合同诈骗罪最显著的特征来分析,安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让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从而让行为人占有了财产,即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和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合同相对方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安某某,也是本案的被告人,安某某的意思表示就是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意思表示,因此学校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即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损失不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而造成的。安某某既是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之一,又是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负责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款项时,安某某早已心中有数,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学校的损失,恰恰是校长安某某在明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会全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继续签订后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并获得自己的利益所造成的。他这么做,唯一用到的就是他学校校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权力,这是安某某能最终占有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款项的必要条件,这就是本案应涉及到刑法的另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罪。 安某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1、安某某实际占有的是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资金,也就是本单位的财物,且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资金实际是被安某某所控制的,其设立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只是其为实现职务侵占目的的一个手段而已。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告人单位的财物与合同相对方财物竞合,因此,其涉嫌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2、安某某等人占有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财物主要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非基于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安某某是学校的校长,刘某某是学校招生的主要负责人,安某某、刘某某二被告人对招生工作有绝对的话语权。安某某等人在学校的特殊身份地位和职务便利,使得他们能决定将广告发布权交给谁,能决定广告费用的多少及如何支付等问题。尤其是作为校长和法定代表人的安某某,他完全有权利代表学校决定和实施广告发布的一切行为。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之所以在没有审核前面合同的履行情况之下,仍与洛阳明泽科技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后续合同并足额支付合同款,完全取决于安某某在动漫学院的地位和职权。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八份合同,支付250万合同款都是经过合法磋商,也是经过学校多名领导审批的,只不过安某某利用其职权和影响,顺利促成了此事。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完全是自愿的、积极主动的履行合同,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并非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来订立合同、骗取合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