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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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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其2013年8月16日证言证明:我们学校今年为了扩大招生的范围,计划在郑州地区通过车体广告等模式进行招生宣传,此事由我学校的招生办主任刘某某全权负责招生广告的事情。后刘某某就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签

其2013年8月16日证言证明:我们学校今年为了扩大招生的范围,计划在郑州地区通过车体广告等模式进行招生宣传,此事由我学校的招生办主任刘某某全权负责招生广告的事情。后刘某某就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签订了2份合同,第一份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4月15日,第二份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4月28日,合同的内容是洛阳动漫创意学校2013招生宣传广告,广告的发布媒介是郑州市的公交车体共计六条公交车线路25辆车和15个BRT,合同的总金额是89.8万元。学校在签订合同后,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和5月10日将89.8万元转到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依照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后,我校应在明泽公司通知后六日内派人验收,超过六日未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为此,学校财务通知刘某某尽快将验收图片交于财务,后刘某某一直推拖没有交照片。为能正常履行报账手续,学校财务只好派财务人员于8月15日前往郑州市进行核实。通过对合同约定车次、车辆驾驶员、调度及门卫等人的沟通、了解,反映结果均为“没有看到过关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招生”字样的车体广告内容。我们就要求刘某某将验收的照片于8月15日交到财务上。后我们在刘某某交来的电子版的照片上发现同一图片,车次不同,疑似图片造假。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签订招生广告合同为由骗取学校款项898000元。

(2)赵雨增(男,29岁,系洛阳动漫学校教师)证言。

其2013年8月21日证言证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丁某占股份三分之二,我占三分之一,丁某是法人代表人。2013年4月9日左右,丁某给他表弟张某5%股份,让张某成为股东、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13日,丁某将他的股份转给张某,我的股份转给王可飞。只是名义上转让,张某和王可飞没给我们钱。……公司是找洛阳卓华公司代理公司注册的,我们掏了6000元手续费。注册资金是卓华公司弄的,公司成立后,卓华公司将50万元资金转走了。公司没有办公地点,但工商资料显示:办公地点在西苑路21号,但只是名义上的办公地点,实际没有办公地点,没啥业务。我听丁某说过,洛阳市动漫创意学校签订的招收广告业务丁某以公司的名义做了。其他的我不知道,也没有参与。

(3)刘鑫(女,28岁,系郑州市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

其2013年10月9日证言证明:今年4月18日,洛阳明泽公司的张某通过网络和我联系,然后他到我们公司说要在郑州市公交车上做车体广告,我们签了合同,内容是洛阳动漫学校招生广告,两条公交车线路72路和305路,4辆公交车,合同金额205500元。5月13日又签了合同,4条公交线路45路、56路、99路、312路共计5辆车,金额156000元。6月1日签订的西安市广告合同金额199750元。7月8日签订的武汉市公交车广告14万。明泽公司共计给我们701250元。……我们委托郑州新视力公司、郑州乾德公司两家发布郑州市的广告;郑州起凡公司发布武汉市的广告;陕西沙龙公司发布西安市广告。合同都履行了,郑州市我去验收的,西安和武汉是他们给我传的照片。武汉公交车广告合同金额是21万元,后来张某说价钱太高,我们把合同改成14万元,他给我们14万元,合同张某没有拿。

(4)李露(女,24岁,系郑州市起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

其2013年10月10日证言证明:今年7月,河南英智公司的刘鑫和我联系说在武汉做5辆公交车车体广告,每辆车做一个月,内容是洛阳动漫学校2013年招生宣传广告,我们签了合同,价格是32000元。我和武汉顽兔广告有限公司左文斌联系,让他们公司做这个广告,价钱是23800元。后来他给我提供了做广告的公交车照片。

(5)杨彩云(女,30岁,系郑州市乾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销经理)证言。

其2013年10月9日证言证明:今年4月,河南英智公司的刘鑫到我公司签订了郑州公交广告发布合同,内容是洛阳动漫学院招生广告,2条公交线路4辆车,合同金额5.6万元。5月又签订了合同共4辆车发布费6.78万元。我们通过郑州天明集团公司孟娜履行了合同。

2013年11月13日询问笔录证明:合同显示做八辆车,12万元。合同是刘鑫让我补的,实际上英智公司给我4万元,做了6辆车。

(6)高朋(男,27岁,系郑州市德高车体图文有限公司经理)证言。

其2013年11月13日证言证明:给洛阳动漫创意学院制作过广告,共6辆车,天明公司让我做了2辆,杨彩云让我制作4辆。每辆车1300元,共计7800元。

(7)王洪涛(男,30岁,系郑州市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营销经理)证言。

其2013年11月5日证言证明:公司做过公交车的招生广告,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大概是5月份。

(8)刘萍萍(女,36岁,系河南新天明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副总)证言。

其2013年11月12日证言证明:公司发布过洛阳动漫创意学院广告,杨彩云给我公司13500元。

(9)季长龙(男,44岁,系陕西沙龙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

其2013年11月19日证言证明:2013年6月,英智公司的一个女的和我们联系,让在西安市二个候车亭发布洛阳动漫学院招生广告,时间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价格5500元。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对方将钱汇入我单位法人李大卫民生银行账户,合同履行了。没有在西安电视台发布招生广告。不知道西安电视台白鸽剧场资料怎么回事,公司没有人参与这项业务。

(三)书证。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卷二1-5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