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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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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2011年底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校长;刘某某、丁某分别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招生办主任、教务科副科长。2013年3月下旬,当三被告人在工作中得知该校为了扩大招生范围,计划在部分城市做招生广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2011年底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校长;刘某某、丁某分别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招生办主任、教务科副科长。2013年3月下旬,当三被告人在工作中得知该校为了扩大招生范围,计划在部分城市做招生广告业务时,为赚取该项业务利润,便决定自己来做。经丁某、安某某、刘某某三人商议,决定由丁某成立一个公司来承揽该项业务。丁某遂于2013年4月1日注册成立了“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丁某,后认为丁某是学校工作人员,再与学校签订合同不妥,于同年4月12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公司实际没有办公地址,除张某外也没有其他工作人员。

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丁某、刘某某的安排下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洛阳动漫创意学院签订了一份郑州市公交车车体、BRT候车亭招生宣传广告合同。广告发布地点是郑州市,内容是72路公交车2台,305路公交车2台,候车亭15个,标的310000元。合同制作好后,由刘某某负责找有关人员签字,最后报安某某签字(此后的合同均如此办理)。2013年4月17日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全额向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转账310000元。2013年4月18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与前述合同内容一致的招生宣传广告合同,标的205500元。由河南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实施。

2013年4月24日,张某又以洛阳明泽软件有限公司名义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一份郑州市公交车车体招生宣传广告合同,内容是:45路公交车2台,56路公交车4台,76路公交车4台,99路公交车3台,312路公交车4台,553路公交车4台,标的588000元。2013年5月10日,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给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转账588000元。2013年5月13日,张某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公交车车体招生宣传广告合同,内容是45路公交车1台,56路公交车1台,99路公交车1台,312路公交车2台,标的156000元,仍然由河南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实施。少做了16台公交车的车体广告。这两份合同做完后,四被告人在安某某宿舍商议,认为这样做赚钱少,即决定有的地方少做,有的地方不做,以达到多赚钱的目的。

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三份合同,分别是西安媒体广告合同,内容是在西安“好好生活”频道播招生宣传广告30次,每次15秒,在西安“35大剧场”频道播招生宣传广告30次,每次15秒,标的304500元;西安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内容5条公交线路,12台公交车,8个候车亭,标的444000元;开封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内容是6条公交线路7台公交车,标的154000元。2013年5月29日,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按合同标的的95%分三笔给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89275元、421800元、146300元。2013年6月1日张某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南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招生宣传广告合同,内容是:候车亭2个,标的37000元;“35大剧场”频道播招生宣传广告30次,标的162750元,总标的199750元。由河南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实施。该三份合同第一份只做了一个频道;第二份合同5条公交线路12台公交车,8个候车亭,仅做了2个候车亭;第三份合同未履行。

2013年5月30日,张某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三份合同,分别是武汉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内容是4条公交线路8台公交车,标的456000元;新乡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6条公交线路7台公交车,标的175000元;驻马店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5条公交线路10台公交车,标的160000元。2013年6月6日洛阳动漫创意学校按合同标的的95%分四笔给洛阳明泽软件有限公司转账433200元、166250元、136800元、15200元。

2013年6月中旬,丁某、安某某、刘某某三被告人在安某某宿舍进行算账,扣除已支付的广告费用、交税款101897.30元、付给张某的50000元,剩余1793677.70元。丁某分603677.70元,安某某分60万元,刘某某分59万元,由丁某取现后分给安某某和刘某某。后因刘某某开单位车到县城办事发生车祸,丁某、安某某,从分得赃款中每人给刘某某30000元。2013年7月初,安某某发现生源不足,广告效果不好,决定再到武汉投放广告,三被告人每人出70000元,由张某负责做广告,张某即于2013年7月8日与河南英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公交车车体广告合同,内容是4条公交线路5台公交车,标的210000元,后因丁某的70000元未出,实际支付140000元。英智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在武汉做了2条公交线路4台公交车的车体广告。

至此,四被告人以签订广告合同的形式实际取得洛阳动漫创意学校2506825元,做广告支出561250元,缴税101897.30元,补做武汉广告支出140000元,余款1703677.70元,丁某分得573677.20元,安某某分得500000元,刘某某分得580000元,张某分得50000元。案发后丁某退赃款372000元,安某某退赃款500000元,刘某某退赃款580000元,张某退赃款50000元,共计1502000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丁某2013年8月21日至10月14日共八次供述。

2013年3月份,安某某对我说让我注册个公司,我问注册公司干啥,他说有笔20万元的影视广告要做。2013年4月1日我就成立了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初,我、安某某、刘某某在安某某318宿舍,安某某说学校有招生广告业务,与其让别人做不如我们自己做,利润我们三个平分,我和刘某某就同意了。安某某说法定代表人不能是我们自己的名字。2013年4月9日左右,我给我表弟张某5%股份,让张某成为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我、安某某、刘某某、张某在安某某318宿舍,安某某说学校有300万元的招生广告业务,安某某、刘某某在内部操作,以张某名义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合同,利润要达到180万元。从安某某宿舍出来后,我说给张某跑腿费5万元。在安某某、刘某某的内部操作下,2013年4月15日,张某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招生广告业务合同,在郑州市的公交车车体和候车亭上宣传招生广告,4辆公交车,15个候车亭,合同价款31万元。张某就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花费22万元,这次利润9万元。2013年4月28日,张某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招生广告业务合同,在郑州市的公交车车体上宣传招生广告,21辆公交车,合同价款58.8万元。张某就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做了20辆车,这次利润我不记的了。两次做完后,我、刘某某、张某在我宿舍商量照这样利润达不到180元,索性有些城市不做。商量好后,我仨就去找了安某某。安某某就同意了,他对我仨说,到时武汉、新乡、驻马店、开封可以不做。2013年5月23日,张某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三份招生广告业务合同,一份是在西安市的公交车车体和候车亭上宣传招生广告,这次赚了25万元。另一份是在西安市“好好生活”、“35大剧场”各做30次招生广告,合同价款我不记的了,这次应该没有赚钱。第三份是在开封的公交车上做招生广告。接下来张某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了在武汉、新乡、驻马店城市的公交车上做招生广告合同。合同签订后,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将合同约定的金额汇入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我、刘某某、安某某在安某某宿舍算了账,毛利润179万元,安某某应分60万元,刘某某应分59万元,剩的60万元是我的。因刘某某用学校的车去看病,在伊川县城撞了人,安某某说让学校拿这笔钱不合适,我和安某某就各拿出3万元给了刘某某。我就从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取出了现金给刘某某65万元,安某某57万元,我从中行个人账户给张某转账5万元。到了6月底,因招生情况不理想,安某某就让我们三人各拿出7万元,共21万元,让张某去武汉联系做了招生广告。我应分60万元,我给刘某某3万元,武汉做广告7万元,学校还欠我们8万多元。剩的30多万元在我中国银行个人账户,我愿意退还给洛阳动漫创意学院。给学院提供的郑州公交车照片是张某通过QQ传给我的,我加工以后给刘某某了。和学校签订的8份合同郑州市一大部分,西安市一部分,武汉市一部分,其余的是没有做。给学院的新乡市和开封市的公交车照片是郑州市公交车照片PS的。我当时分的60万元是加上学校没有付的款。去武汉做公交车广告,通过明泽公司账户转到英智公司14万元。我没有给张某7万元,钱我自己花了。

(2)被告人安某某2013年8月22日至10月16日共七次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