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安阳县职业中专教学楼项目是朱福负责承建的。2013年1月份,朱福到我办公室里,说快过年了来看看我,说着放我办公桌上一个信封,我就给他说不要这样,有什么事办什么事。他说没有事,钱一放就走了。后来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0000元钱,被我个人用了。因为我是安阳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朱福承建的安阳县职业中专的教学楼,在建设过程中,我给他协调解决了很多问题,没有影响到他的工程进度,他为了对我表示感谢,在春节前就给我送20000元钱。”2、证人朱福的证言:“2011年年底我承建了安阳县职业中专教学楼项目。2013年春节前,我就到王某某办公室里给他说过节了,我来看看你,说完我就把装有20000元钱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我送钱的原因是因为王某某是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我承建的安阳县职业中专教学楼项目,属于他分管的工作,为了使工程顺利开展,县里成立了领导小组,王某某经常召集开协调会,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12年3月份左右,我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及临时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拉围墙等问题,当地老百姓阻挠施工,王某某出面给我们解决。这些事他解决的都比较及时,没有影响工程的进度。还有我让王某某帮忙催要工程款,后来县政府拨付给我们1300万元。我为了对他表示感谢,还为了以后给他搞好关系,就给他送20000元钱。”3、证人张永某甲证言:“朱福是安阳职业中专扩建工程的承建商,为了建设我校的扩建工程,县里也专门成立了指挥部,由王某某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012年3月份左右,学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及临时建筑物的拆迁补偿问题,当地老百姓阻挠施工,也不让拉围墙,王某某也开协调会处理解决,这些事他解决的都比较及时,没有影响工程的进度。2012年年底工程结束后,承建方向我们打报告要工程款,然后我们向政府打报告,由主管教育的王某某副县长签字后,再由县长签字同意后,把部分工程款拨付给承建方,共拨付1450万元,这个比报告多150万元,是修建一个运动场追加的钱。”4、建设投资合同书:安阳县职业中专2011年11月24日与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职业中专扩建项目。该协议经主管领导王某某签字。5、安阳县委文件:安县文2010年10号,2010年安阳县委成立指挥部,服务支持安阳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发展建设。6、申请:安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申请安阳县人民政府拨付资金1600和150万元,后经王某某等签字同意拨付了1300万元和150万元。7、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2013年2月7日两次通过农业银行、安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往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上汇去工程款950万元和500万元。8、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2012年5月份,王某某收受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胡某某现金10000元,并为胡某某表弟媳宋某某考研毕业后回教育系统工作事项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5月份左右,安阳县安阳昌泰公司的经理胡冰说他有一个亲戚由于考上研究生把原来的教师岗位辞了,研究生毕业后回来无法就业,想让我帮助安排工作。后来他就到我的办公室硬把10000元现金放在我那就走了。胡某某给我送钱的原因是他知道我分管着教育工作,他为了让我帮助他的亲戚安排工作才给我送的钱。事后我给安阳县的教育局长王家岭安排此事了,让王家岭尽量给这个研究生安排工作。2、证人胡某某(曾用名胡冰)证言:“2012年5月为我表弟媳妇宋某某安排教师工作的事,我找王某某给他送过10000元钱。宋某某以前是安阳县第四中学的教师,后来考上研究生后没有和学校签订协议,研究生毕业后失去了工作。我就到王某某办公室找到他,给他说了情况,我让他想想办法帮安排工作,并把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王某某。中间我问过王某某,他说他给教育局长安排此事了,让教育局长尽量安排工作。”3、证人胡五妮、宋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王家岭证言:“2012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给我说,以前在安阳县教书的宋某某,考上研究生把原来的教师岗位辞了,毕业后回来没有工作了,能不能重新回来上班、入编,我说回去查查有关条件。我回去查了一下,宋某某的编制已经没有了,想重新上班得参加招考考试,根据招教条件,宋某某的年龄已经超过招聘要求的年龄,不能再参加招考考试。2013年4、5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又给我说了宋某某的事情,让我看看有什么办法,我给他说,年龄超了也没有什么办法。”5、安阳县教体局出具证明:证实宋某某于1996年到安阳县第四中学任教,2006年考上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辞去工作后不在安阳县教育局工作了。 5、2012年8月份,王某某收受汤阴县武装部部长李贵喜所送现金20000元,并为李贵喜的侄女李晓梅在招教事项上为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8、9月份,李贵喜托安阳县武装部政委王德喜约我吃饭,吃饭时李贵喜给我说他堂哥孩子李晓梅报名参加了招教考试,让我多关照。我说尽量的帮忙。吃完饭,李贵喜走到我车跟前,往我车上放一个信封,说是李晓梅的档案材料。回到家我打开看里面有一张李晓梅的个人简历和20000元现金。后来,我给安阳县教育局长王家岭局长打了招呼,让他对李晓梅招教的事情尽量给予照顾。”2、证人李连喜证言:“去年8月份,我女儿李晓梅报名参加安阳县教师招聘考试,笔试成绩第6名,马上就要面试。我怕她这次面试还通不过,让我堂弟李贵喜帮忙找人跑跑这事。第二天上午,李贵喜让我到安阳县东区金狮麟酒店说李晓梅招教的事。吃饭时王县长说他尽量帮忙照顾,不出意外的话考上应该没有问题。饭后李贵喜将装有2万元和李晓梅个人简历的大信封递到了王县长的车里面。后李晓梅就通过面试被录取,到安阳县铜冶镇小学工作了。”3、证人李晓梅证言,证实其父亲为其招教的事找过其叔李贵喜找人给安阳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王某某打过招呼,并送了2万元现金。4、证人王家岭证言,证实在招教的过程中王某某给其安排了李晓梅,李晓梅被分到铜冶小学了。5、李晓梅的个人简历。6、安阳县教体局出具证明:证实李晓梅2012年被安阳县招聘为小学语文教师,安阳县铜冶镇南铜冶小学教师。 6、2012年暑假期间,王某某收受林州市二中教师郭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郭某某的女儿郭某甲工作调动事项上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