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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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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没有异议,当庭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三起受贿罪有异议,指控其以“借”的名义收受冯祥会5万元不属实,该款是我向冯祥会借的,并不是索要。其中间多次向冯祥会提出还款,但冯祥会都说不急用,他也没有明确表示不让其还款;对玩忽职守罪没有异议,认为其在整个事情中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收受任何好处,且在到案后主动坦白;对挪用公款罪没有异议,认为挪用公款的时间短,没有谋取私利,且已如数归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案发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树俊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对起诉书认定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和受贿罪中收受冯祥会5万元有异议,认为王某某作为主管工业的副县长仅负领导责任,在虚报问题上作用较小,不能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关于起诉书指控受贿第13起犯罪,收受冯祥会给予的5万元,不能视为受贿。证人冯祥会当庭出庭作证说明了5万元是借款,并证明王某某曾两次提到还款,不能因此款案发前是否归还而改变借款的性质,因而该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被告人王某某不是导致项目虚假的直接责任人,情节相对比较轻微,建议对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退赃及时全面,建议法庭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2011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在近三年为非正常生产,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工信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和《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等规定,通过安阳县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工信局)申报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2011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安阳县副县长(分管工业)期间,在两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之初,因安阳县曲沟镇南固现村村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曾为南固现村企业新华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一事,给安阳县工信局局长琚某甲打招呼。

在两企业申报过程中,根据河南省工信厅豫工信产业(2011)9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需经过当地政府确认并出具确认函。2011年3月1日,安阳县工信局工作人员持打印好的《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2011年3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到县政府找到王某某,王某某明知新华造纸厂2009年4月26日因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备被安阳县政府依法关闭,2009年至2010年未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工作不认真负责,未向工信局工作人员了解国家工信部、河南省工信厅关于奖励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以及两家企业的详细情况,即在政府确认函上签字并安排加盖了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公某,确认新华造纸厂、新华造纸二厂等企业符合申报条件。2011年6月13日,因政府确认函需要标明企业淘汰生产线的范围,刘某某持新修改的政府确认函到安阳县政府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再次在确认函上签署同意并安排加盖了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公某。致使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安阳县新华造纸二厂两家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的相关申报材料得以上报通过评审,非法获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共计925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1年2月份的时候,安阳县工信局给我汇报说省工信厅发文要求做好2011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说你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安排布置好此项工作。过了几天,安阳县曲沟镇南固现村村主任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村的新华造纸厂想申请淘汰,以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我问他,你们刚恢复生产,怎么又要关,刘某某给我说关掉合适,我理解他说的意思是国家给的有资金补助。刘某某想让我给工信局打个招呼,我说可以。既然他们想关,那就关吧,安阳县也减少一个潜在的污染源,所以我也没有再说,知道争取上面的资金的,对企业是个好事,这样我就给工信局琚某甲局长说按要求给他们办理。2011年3月份,工信局的琚某甲局长给我汇报说,安阳县淘汰落后产能的事情已经办好了,需要政府出个意见,不然上级不给申报,这个政府意见,需要我签字,政府盖某,我说可以。后来工信局的人拿着请示过来找我签字盖安阳县人民政府印某,我签过字后他们去办公室盖某,然后报上去了。2011年6月份,安阳县工信局人到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说,上级部门说上一次的政府意见需要补充完善,让我们再重新出一个,于是我就在他拿的意见函上签字,盖某了。后来这3家企业申报成功,都获得了国家奖励资金。

2011年安阳县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这项工作主要有工信局负责实施的,在申报过程中需要政府出具同意上报的意见,我是安阳县分管工信局工作的副县长,政府出具的这个同意上报的意见,只有我对申报条件把关,认为符合上报条件,签字同意后,政府才给出具同意上报的意见。我没有看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文件,也没有看他们的申报材料,他们也没有拿申报材料。工信局的说符合,我就认为符合,具体符合不符合我也没有具体了解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我能够再仔细学习有关文件,工作中再认真负责些,发现有不符合的地方,我也不会签字决定的。我在工作把关上不够严格,不够认真,过于相信工信局的工作汇报,总想着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为企业着想的多了,没有把好关。致使他们套了国家1千多万元,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2009年6月份我分管环保、工业工作。在这期间,安阳市新华造纸厂因为向洹河偷排污水,被省环保厅查住停产了,要求关停。这个时候刘某某和曲沟镇的党委书记宋志刚来找我,说这个事情想让政府出面协调一下。后来我让县环保局出面给市、省环保部门沟通对接的,具体怎么协调的,中间我没有过问。后来过了有一个月的时间市环保局下文件,拿出了整改意见,要求这个企业停产整改。中间过了有一年的时间,应该是在2010年8月份,县环保局给我说这个企业整改好了,也经过环保部门验收了,然后我陪着安阳市环保局的两个副局长等人,一起去现场看看,去看时企业在生产,因为他们都是专家,他们看后没有说不行,后来他们是否正常生产,我不清楚。我只知道2009年到2010年8月份这家企业没有正常生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