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张某甲承建安阳县中心医院项目(含精神病医院)后,安阳市政府以在高铁站附近建医院不妥,要求停工,另行选址建设。当时我是分管文教卫生的副县长,张某甲打请示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支付工程进度款,找我签批,我把请求报告交给程利军县长,程县长在农历腊月二十五日,批给他200万元。春节过后,张某甲来到我办公室,给我一个档案袋。后我查点了一下是50000元现金。我觉得太多,不能要。我就连续给他打几个电话,让他来我办公室。他大概知道是要退给他钱,一直推辞不来。后来我说是工作上的事他才来。他来之前,我把20000元钱现金和20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劵装到一个档案袋里交给他,经过一番推辞,他把档案袋取走了。张某甲送钱的原因是因为我是分管卫生的副县长,张某甲的工程停工后,他的工程建设中遗留的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得我出面给他们协调,2012年春节前,张某甲打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在这事上我也积极给县领导汇报,也在请求报告上给他签的有字,后来拨了200多万元,他觉得以后还需要找我帮忙,就给我送这50000元钱。”2、证人张某甲证言:“我承建的安阳县中心医院(含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安阳市政府以在高铁站附近建医院不妥,要求停工,另行选址建设,这给我们造成大约三千万左右的损失。2012年春节前,我按照合同约定,打请示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支付给我工程进度款,当时王某某是分管文教卫生的副县长,我就去找王某某去签批,王某某说他需要去找领导汇报后再给我答复。2012年春节前批了200万元。因为感觉到王某某在这个拨款的事情上没少帮忙,我感觉过意不去,2012年过了春节后,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里,把装有5万元的档案袋交给他,王某某他推辞不要,我把钱放他办公室就走了。没过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让我去他办公室,我想着可能是王某某要把钱退还给我,我就没去。后来他又给我联系说工作上有事让我去找他,我就去了他办公室,王他给我一个档案袋,让我拿回去。拿回家打开一看,里面是1万元现金和3万元的丹尼斯的购物劵。我给王某某送钱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2012年春节前,我们打报告要求安阳县卫生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后来拨了二百万元,王某某在这事上没少帮我去给领导汇报;第二就是因为王某某是主抓文教卫生的副县长,安阳县卫生局还欠着我的工程款,为了以后更好的要下余的工程款,还需要王某某帮忙,所以我就在春节后给王某某送去了5万元钱。”3、张志伟的证言:“2012年3、4月份的一天,我父亲张某甲给我3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劵。”4、李某甲的证言:“安阳县医疗中心项目是张某甲负责承建的。2011年9月底,安阳县安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通知因新区规划变更,要求这个项目停工,另行选址建设。张某甲为了要停建给他造成的损失,多次到县政府和县卫生局催要。2012年7月初步审查安阳县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应补偿给乙方前期投入款有1000多万元。另外他还要求停建对他造成的其它损失进行赔偿,具体损失数字还有评审出来。2013年春节前,张某甲以建设医疗中心项目付出较大的成本,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安阳县中心医院申请借款,经安阳县副县长王某某批准,安阳县中心医院借给张某甲三十万元,用于张某甲偿还欠款。”4、张怀东、武玉书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5委托书:2011年7月30安阳县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某甲全权代表该公司处理安阳县精神病院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6、安阳县医疗中心整体工程建设项目协议书:安阳县卫生局通过公开招标将安阳县卫生院、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承包给安阳市贞元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关于中心医院停建遗留问题的紧急报告:安阳县卫生局于2012年元月16日向安阳县委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县政府先行垫付贞元公司工人工资、建筑材料款等700万元。王某某批示建议从精神病医院建设资金中暂借200万元。8、安阳县财政局拨款审批表。9、资金支付凭证、财政支付申请书。10、记账凭证。11、借据。12、安阳县发改委文件。13、安东新城建设指挥部文件:安东新城建设指挥部2011年10月8日要求医疗中心重新选址,立即停建。14、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5、协议书:2013年元月,安阳县中心医院借给张某甲30万元。并经王某某签字同意。17、安阳县中心医院记账凭证。 10、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中秋节,王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联系安阳县伦掌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节日看望老领导为名,让安阳县伦掌镇党委书记岳某甲、镇长史某甲每次为其购买丹尼斯购物卡6000元,五次共索要购物卡价值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在安阳县任副县长期间是联系伦掌镇的分包领导。在2010年中秋节前,伦掌镇的书记岳某甲、镇长史某甲到我办公室慰问我,岳某甲问我有什么需要安排的没有,我就让他们给我买5000到6000元的购物卡,我到市里看看几个老领导。过了几天,岳某甲和史某甲就给我送来了6000元钱丹尼斯购物卡。此后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我都让岳某甲给我买6000元的购物卡。总共五次,共计30000元。这些卡我没有去看望领导,我把些卡积攒起来,在郑州丹尼斯购买金条了。”2、证人岳某甲的证言:“王某某是我们安阳县副县长,联系我们伦掌镇,我们乡镇工作的事情要给他汇报,主要就是工作联系。2010年中秋节前,我和镇长史某甲到王某某办公室慰问他,王某某给我和史某甲说,过节了他想去看看他的老领导们,让我们给他准备6000元的购物卡。我和史某甲回来后就让财政所所长买了6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给他送去。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前,王某某都安排我给他购买购物卡,我们镇每个节日给他买6000元钱的购物卡给他送去。从2010年中秋节开始一共有五次,总共有三万元的购物卡。”3、证人史某甲、冯长青、李金堂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岳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安阳县伦掌镇财政所记账凭证。 11、2011年至2013年春节,王某某收受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甲为感谢其在主管工业期间,为解决利源煤焦集团债权问题上提供帮助,每次所送丹尼斯购物卡5000元,三次共计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