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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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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1、信用卡办理手续及信用卡复印件。2、王某某等人四张信用卡查卡信息。3、金条的照片与发票:证明王某某用部分受贿的丹尼斯购物卡购买了金条。4、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凭证:2013年11月20日,从王某某工行卡汇入沈丘县

1、信用卡办理手续及信用卡复印件。2、王某某等人四张信用卡查卡信息。3、金条的照片与发票:证明王某某用部分受贿的丹尼斯购物卡购买了金条。4、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凭证:2013年11月20日,从王某某工行卡汇入沈丘县检察院案件暂扣款账户225189元。5、河南省非税收入票据:2013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将王某某上交的225189元上交国家财政。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证人冯祥会出庭作证的证言:“我与王某某是朋友。2010年冬天,王某某买房子时向我借了5万元,2011年3、4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要把钱还给我,我给王某某说不急用,让他先用。2012年我替王某某要过一次帐,当时王某某让我从中把欠我的5万元扣了,我因不急用也没有扣,打算他手头宽裕了再给他要。钱现在还没有还我。”

三、挪用公款罪

2011年6月份,王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副县长分管工业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安阳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安阳县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领导小组组长王兴旺、成员李清海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中取出40万元公款,借给其好朋友付广州用于购买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上市公司原始股。2011年8月份,王某某将40万元通过王兴旺归还至破产管理人账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1年6月份,付广州找我借钱,说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成立的一个公司准备上市,前期融资的话,可以用融资的钱购买原始股票,他说他和几个朋友准备投资300万元,还差70万元钱,他让我帮忙给其他人或者单位周转点,用不长时间,我就答应帮他找钱。过了几天我告诉他,我从一个朋友冯祥会那找了30万元钱,又从天河水泥厂找了40万元的公款。我对付广州说,从朋友那找的30万元可以多用一段时间,但从企业找的钱,因为是公款,用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我让他必须尽快归还。2011年6月10日我把从冯祥会那借的30万元转到付广州的账号上,又把从天河水泥厂找的40万元现金交给了付广州,后来他给我说这70万元用于投资到研究所的前期融资了。后来付广州还我这40万元钱时,也没有给我利息及好处。安阳县天河水泥厂原来是安阳县的一个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当时成立了清算组,李海清是改制办副主任,王兴旺是天河水泥厂清算组负责人。我借给付广州的40万元钱是挪用天河水泥厂的公款,天河水泥厂因为要破产,成立的有清算组,具体由安阳县改制办的副主任李海清和清算组的王兴旺负责,我是分管工业改制的,我知道天河水泥厂清算组账上有200万元钱,暂时不用,我就对李海清说我有点事情要用40万元的现金,让他给我准备好,我说让他放心,短期内会如数归还的,他就按我的要求在2011年6月10日准备了40万元的现金交给了我,当时李海清是和天河水泥厂清算组负责人王兴旺一起去我办公室把这40万元钱交给我的。我当时给李海清他们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走现金的目的是不用在天河水泥厂的帐上显示这笔钱。2011年8月1日的时候,付广州交给我15万元现金,我把这15万元交给了王兴旺;2011年8月12日的时候,付广州又交给我25万元现金,我随即把钱交给了王兴旺,并把我跟他打的借条抽回来了。”2、证人王兴旺证言:“2004年天河水泥厂申请破产,安阳县法院成立破产清算组,县政府及跃进渠管理局让我任天河水泥厂清算组的组长,负责清算组的全面工作,李海清是会计,清算组的帐目资料、公某都是由他管理,程艳林是现金出纳。王某某在2009年任安阳县副县长,主管全县的工业,天河水泥厂的事情我们都向他汇报。2011年夏天的一天,李海清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想买房子需要40万元,让我们给他准备40万元钱。我让程艳林取出40万元现金,我就和李海清一起把钱送到王某某的办公室,让程艳林在外边等着。王某某给我们写了一个40万元的借条交给了我,我们拿着借条走了并把这张借条交给了程艳林。过了没多久,李海清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县长准备还钱,让我去他办公室拿钱。在他办公室里王某某还给我15万元现金,他就在借条上注明已还15万元,写完后又把这张借条交给了我。我把这15万元钱交给了程艳林让他存入银行。没隔几天,李海清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准备把钱还给我们,在他的办公室,王某某把剩余的25万元全部给了我,我就把他打的借条交给了他。我就把钱存入单位的帐户上了。清算组的钱是公款,是不能借给别人的,但王某某是我们清算组的主管领导,我们清算组财务情况他清楚,他给我们借钱,我们也不好意思拒绝。”3、证人李海清、程艳林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王兴旺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付广州证言:“2011年,我的朋友殷保明说他是安阳市的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的法律顾问,现在这个公司准备上市,如果前期融资的话,可以用融资的钱购买原始股票,并说最多可以投入300万元。我的手中没有这么多钱,就找到王某某让他帮我找钱。过了没有多长时间,王某某就给我准备了70万元钱,有3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帐打到我的帐户上的,另外40万元他交给我的现金。当时他给我说他的这些钱是他向亲戚朋友借的。过了没有多久,王某某就催我还这个融资的钱,我就分两次还给王某某的40万元,第一次我还他15万元,第二次我还他25万元,这两次还钱的时间相差不长。”5、证人殷保明证言:“2011年6月份,我转让给付广州我持有的中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6666万股权,作价160万元。另外我向付广州借钱40万元钱,用于我个人购买中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了。付广州从哪找的钱我不知道。”6、证人冯祥会证言:“2011年6月8日王某某向我借钱,我通过我的银行账户向王某某转款30万元,。”7、会议纪要:2003年7月29日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天河水泥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8、民事裁定书,裁定安阳天河水泥厂资不抵债,宣告破产。9、审计报告。10、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11、产权协议书。12、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杨振华。13、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14、协议书:华水工合(1994)第1号关于联合出资组建安阳天河水泥有限公司协议书,证明1994年12月28日,安阳县水泥厂(全民所有制),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全民所有制)联合成立了安阳天河水泥有限公司,证明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其资产为公共财产。15、天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16、破产管理人账目复印件。17、破产管理人账户明细表:2011年6月9日取出备用金40万元,2011年8月1日、8月12日交备用金20万元、25万元。18、冯祥会个人账户明细表:2011年6月8日,冯祥会通过其银行账户转王某某账户30万元,证明王某某向其借30万元。19、安阳天河水泥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王某某2011年6月份借款40万元,属于水泥公司破产变现资金。20、付广州个人业务凭证、账户明细:2011年6月14日,付广州通过其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向殷保民个人账户汇款200万元。21、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汇款凭证:2011年6月8日冯祥会向王某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1年6月10日,王某某向付广州账户转款30万元。22、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协议,殷保民于2011年6月16日,将自己持有的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106,6666万元股的股权转让给付广州,作价160万元。23、借条:殷保民于2011年6月16日向付广州出具借条一张,今借付广州人民币40万元。24、产权交易凭证:豫产交鉴(2011)118号,下附转让明细表、转让协议书等,证明2011年12月22日,殷保民以313.4万元,从安阳益民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从中棉种业科技股份有有公司5.224%的股权。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2、安阳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安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安阳县人民政府常委会记录、安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领导分管分工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