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并获取巨额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款物17518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符合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已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三起受贿犯罪,证人冯祥会出庭作证,当庭所作的证言与其在侦查期间所做的证言相矛盾,根据冯祥会当庭作证的证言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受贿5万元的事实,该起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起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主管工业的副县长,不认真了解国家工信部、河南省工信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即在政府确认函上签字并安排加盖安阳县人民政府公某的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故其辩护人认为其犯玩忽职守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其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出了收受他人的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冲 审判员 张灵 审判员 崔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