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2011年,杨某甲打电话说:“叔,你有时间把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带过来我用一下,有个亲戚病了没有农合本,想借用一用。”第二天,我把我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交给了杨某甲。又过了十多天,杨某甲打电话说:“叔,用好了,放到董某某家里了。”后来我就从俺儿董某某家里拿走了。直到昨天我才知道,杨某甲用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造了一笔假手续骗取农合款。我没见过这张合作医疗报补单,也没有去过天津,也没有得过脑梗塞。 3、证人董某戊证言 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一个叫董某某的人,持他自己的身份证及患者董某乙的身份证、农合本、户口本到我办公室要求领取报补款,由于不是患者本人来领,我就问领款人董某某与患者董某乙之间的关系,董某某说他们之间是父子关系,随后我就让董某某在报补单上签上名字,我又在上面写上董某某的身份证号,后发给董某某报补款14865.98元。 三、书证 1、董某乙住院报补单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董某乙名义报补金额14865.98元,报补单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签字董某某。 2、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证明。证明董某乙的住院专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3、董某乙的虚假住院病历。 第十二起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乙伙同韩某某利用张某甲、安某某、曾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上述三人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共计68057.8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我不认识安某某,以安某某名字的报补款是韩某某让我领的。当时他交给我两张报补单,让我帮忙领回来给他,我找到俺医院的尤某某,就把单子交给他,我签了名,领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尤某某给我的是现金,我领到后就交给韩某某了。张某甲的报补款是我直接找胡波领的,领了后也交给韩某某了。 安某某、张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三证或三证的信息是我搞到的,我搞到后就交给韩某某了,韩某某弄的假病历,他具体操作的假报补。 韩某某让我搞到安某某、张某甲的三证的目的是用上述二人的三证弄假报补款,他跟我说了,我知道韩某某骗领报补款。我也帮韩某某领假报补款了,但韩某某没有给我好处,我也没有硬要。因为干这事之前,俺叔杨曾用跟我说过,他想让韩某某帮我安排个好工作,不在石槽卫生院收费室上班了,在那上班工资也低,还是个临时工。帮韩某某弄钱也是为了让韩某某给我安排个好地方,弄个合同工之类的好工作,工资相对高点。” 2012年3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让杨某丁(我二伯的孙子)到我五叔杨某某开办的电动车门市部,杨庆宇到后,我交给他一张“曾某某”的报补单,让他到石槽卫生院农合办领取这笔报补款。杨庆宇接过“报补单”后去了石槽卫生院农合办,过了大概40分钟,杨庆宇回来了,他交给我11819.21元的报补款。过了两天,在韩某某的加油站我把这笔报补款交给了韩某某,我一分没留。这张“曾某某”的报补单是韩某某在他加油站里交给我的,安排我把这笔报补款领回来,交给他。 因为之前我在石槽卫生院领过两次了,我本身就在石槽卫生院上班,怕领的多了引起别人怀疑,所以这次就让杨庆宇去领的。我知道我领的这些钱都不正当,不正当的意思就是假报补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 我没在天津胸科医院住过院,没见过这张票据。这张合作医疗报补单我没见过,也不是我报补的。这张报补单“杨某乙”这三个字不知道是谁签的。 2、证人胡某某证言(石槽乡卫生院代办处监管员) 2011年10月13日,杨某乙找我,要求领患者张某甲的款,我就把报补款26106.5元给杨某乙了。杨某乙在报补单上签了名字。当时我问杨某乙,你为啥替他领,杨某乙说:与他是熟人。我们内部规定可以代领,我就让杨某乙领了。 3、证人安某某证言 我没有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就诊过,没有得过病,至今身体就很好。河北省住院统一收费收据这张发票我没有见过,“沈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补单”我也没见过,我也没报过,也没委托其他人报过。“报补单”上签字的“杨某乙”的这个人我不认识。 4、证人尤某某证言(沈丘县石槽卫生院农合办工作人员) 2012年2月23日,杨某乙拿着安某某的报补单找我,要求领报补款,我问杨某乙:患者怎么没来?杨某乙说:患者没在家,委托我来领的,和他是亲戚。就让杨某乙签了字,给他30132.10元报补款。 5、证人杨某丙证言(沈丘县中医院开车) 2012年3月9日,杨某乙让我去颖河商贸城杨某某开办的市部门,在门市部门,我见到杨某乙,杨某乙交给我这张以“曾某某”为患者的报补单,让我去石槽卫生院农合办领取这笔报补款,我问杨某乙:你就在石槽卫生院上班,你怎么不领?杨某乙说:这几天我请假了,没上班。我就接过报补单到石槽卫生院农合办,把报补单交给一个女发款员,那个女的让我在“报补单”、“大额退费明细表”签上名字,随后那个女发款员给我11819.21元的报补款,我回到门市部交给了杨某乙。 6、证人尤某某证言(石槽卫生院农合办工作人员) 2012年3月9日,一个叫“杨庆宇”的人到办公室,要求领取“曾某某”的报补款。杨庆宇拿着“曾某某”的身份证、农合本、户口本、以及“曾某某”的报补单,我就要求“杨庆宇”分别在报补单及明细单上写上他的名字。后我给他报补款11819.21元。 三、书证 1、张某甲住院费用收据、住院报补单及大额退费明细单。以张某甲名义报补金额26106.5元,报补单及退费明细单签字杨某乙。 2、天津市胸科医院证明。证明曹某某、张某甲、石某某的住院专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3、安某某住院费用收据、住院报补单及大额退费明细单。以安某某名义报补金额30132.1元,报补单及退费明细单签字杨某乙。 4、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证明。证明胡某某、袁某某、安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5、曾某某电子转账单、报补单及大额退费明细单。以曾某某名义报补金额11819.21元,报补单及退费明细单签字杨庆宇。 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证明。证明曾某某未在该院住院治疗。 7、张某甲、安某某、曾某某的虚假住院病历。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期间向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赃款50000元。在诉讼中,杨某某承认以曹某某、孙某某、王某甲虚报款项66590.85元,除已向纪检会退赃50000元外,又将余额16590.85元退给法院。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到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后向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赃款423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共产党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取杨某某违规资金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该委员会收取杨某某退出的违规资金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