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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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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董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以我的名字报补的这笔款我不知道,直到一个多月前,杨某甲打电话安排我,我才知道这事。杨某甲电话里说,以我的名字报补的款时间是2011年8月,如果上边领导问让我说,是在天津住的院,住院时间是2011年5月份,花费4

以我的名字报补的这笔款我不知道,直到一个多月前,杨某甲打电话安排我,我才知道这事。杨某甲电话里说,以我的名字报补的款时间是2011年8月,如果上边领导问让我说,是在天津住的院,住院时间是2011年5月份,花费4万多,报补2万多,病情是心脏病,俺丈夫签我的名字领的款。所以上次你们询问我时,我就按杨某甲安排我的话讲的,我错了。

9、证人刘某某证言

我没有因冠心病在北京安贞医院住院治疗过,也没有得过冠心病。没见过报补单,上面的“刘某某”不是我写的。没有到白集卫生院报补过这笔16797.18元的款。

10、证人孟某某证言

没有去过天津,也没有住过医院。孟某某的报补单上报补24652.25元没有见过,不知道“李某甲”是谁。

11、证人任某某证言(刘某甲的丈夫)

刘某甲是我妻子,她没有到北京住院就诊过,刘某甲身体好好的没有病。没有见过补助20558.36元这张单子,“刘某甲”的名字不是她写的。也没领取过报补款。

12、证人胡某某证言

没有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过,没有见过报补单,这个单子上字不是我写的,我不识字,也不会写字。

13、证人陈某某证言

我没有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没有去北京看过病。没见过30173元的报补单子。“陈某某”三个字不是我写的,没有到白集卫生院领过报补款。

14、证人张某乙证言(李某某的丈夫)

我小名张某某,李某某是我妻子,李某某没有因心脏病在天津住过院,也没领过19930.29元的报补款。报补单和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上栏内的“张某某”不是我签的。

15、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言内容与张某乙证言基本一致。

四、书证

1、曹某某住院专用收据及住院报补单。以曹某某名义报补金额24347.55元,报补单联系电话13603872055。

2、天津市胸科医院证明。证明曹某某、张某甲、石某某的住院专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3、董某甲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补单。以董某甲名义报补金额16018.39元。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证明。证明刘某某、刘某甲、董某甲、孙某某的医疗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出具。

5、袁某某住院收费收据、住院报补单和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袁某某名义报补金额29244.16元。

6、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证明。证明胡某某、袁某某、安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7、王某某住院报补单和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王某某名义报补金额22737.56元。

8、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证明。证明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的住院专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9、刘某某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和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以刘某某名义报补金额16797.18元。

10、孟某某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及住院费用收据。以孟某某名义报补金额24652.25元。

11、刘某甲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及住院费用收据。以刘某甲名义报补金额20558.36元。

12、胡某某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及住院费用收。以胡某某名义报补金额35991.84元。

13、陈某某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及住院费用收据。以陈某某名义报补金额30173元。

14、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证明。证明陈某某的医疗费用住院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15、李某某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及住院费用收据。以李某某名义报补金额19930.29元。

16、丁某某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及住院费用收据。以丁某某名义报补金额28486.95元。

17、阜阳心血管病医院证明。证明丁某某、涂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18、曹某某、董某甲、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刘某甲、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的虚假住院病历。

五、鉴定意见书

1、沈丘县公安局(2013)公文技字第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原件分别为胡某某、陈某某、丁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某、张凤晨、李某甲住院报补单的签名字迹。鉴定意见:认为检材字迹与杨某甲样本字迹是一人所书写。

2、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014号笔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曹某某、丁某某、顾某某、鹿某某、李某丙、曾某某、王某丙、窦某丙、刘某甲、王某甲、邵素花的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电子转诊单上“入院诊断”栏内书写字迹与杨某某(新)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第二、三起

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乙利用孙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孙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24359.62元。

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乙利用王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王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7883.6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曾用供述

“2011年3月份的一天,我侄子杨某乙没上班,在我门市部店里帮忙。我和韩某某说:我侄子杨某乙家里穷,看能不能从你们那农合办想办法帮帮忙。韩某某说:你让他找个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过来。杨某乙到石槽杨营找来`孙某某'的三证,交给了韩某某,后来怎么弄的我不知道。一月后,韩某某说那笔报补款下来了,让杨某乙去领。杨某乙怎么领的,我不知道,杨某乙后来跟我说,领回钱后,大部分给了韩某某,自己得到一小部分,具体多少没跟我说。杨某乙给我买了两条“利群”烟,花了200多元钱。”

“我侄子杨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托县农合办副主任胡某甲安排石槽卫生院,好领取以“王某甲”为患者的这笔报补款。后胡某甲把这笔17883.68元报补款领回,在我办公室交给我了,我打电话让杨某乙领走了。”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2011年的3月份的一天,我在我五叔杨曾用门市部帮忙。我在卫生上班,听说农村病历之类的手续可以骗领农合补助款,就让我五叔问韩某某是否也能帮忙弄点报补款。我五叔就和韩某某打招呼,征得韩某某同意后,杨曾用安排我去找俺五婶的亲戚孙某某,用她的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办这事。杨曾用和孙某某联系好的,让我去孙某某家拿。拿到后我就交给了韩某某。过了十多天,韩某某把孙某某的三证交给了我。假病历怎么弄的我不知道。过两个月左右,韩某某让杨曾用通知我,“孙某某”的报补款到石槽卫生院农合办账户上了。我当时有事就让张海兵代我领了这笔报补款。张海兵随后给了我,我自己留下5000元,剩余的全部给了韩某某,在韩某某办公室给他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