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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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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董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霍某某”(雷某某)的报补款是我领的。赵书芳和我岳父赵某某是一个村近门的,他老婆叫雷某某。2011年3月份的一天,韩某某打电话让我帮他找农合本、身份证,我想到了赵书芳。我到他家借了农合本、身份证后交给了韩

“霍某某”(雷某某)的报补款是我领的。赵书芳和我岳父赵某某是一个村近门的,他老婆叫雷某某。2011年3月份的一天,韩某某打电话让我帮他找农合本、身份证,我想到了赵书芳。我到他家借了农合本、身份证后交给了韩某某。几天后,韩某某让我把农合本取回还给了赵书芳。6月份的一天,韩某某打电话说:“霍某某”的报补款下来了,让我去领。6月9日,我到卞路口卫生院农合办辛某某的办公室,要求领取“霍某某”的报补款。辛某某让我签字,我分别在“报补单”、“登记表”上写了“赵某某”三个字。后辛某某给我17743.49元报补款。我随后在韩某某的办公室把这报补款交给了韩某某。韩某某也没说给我点。

“赵某某”的报补款是我领的。赵某某是我岳父,他的农合本、身份证平时由我岳母保管。我岳母在我家带孩子,把农合本放我家里了。我就把岳父赵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交给了韩某某。2011年9月份,韩某某打电话说用好了,我拿了回来。11月5日左右,韩某某打电话说“赵某某”的报补款下来了,让我到卞路口找辛某某领。我就给辛某某打电话,让她把这笔报补款捎回来。辛某某下班路过我居住的颍河家园西门时,给我打电话,我见到辛某某,辛某某让我在“赵某某”的报补单上签字,我就签上了俺小孩舅的名字“赵玉东”三个字。随后,辛某某把这14700.51元的报补款交给了我。第二天,在韩某某的办公室,把这笔报补款交给了韩某某。韩某某从中给了我2000元。

2012年3月的一天,孙某甲到卫生院看病,我向她说我一个亲戚没参加农合,住院费用报不掉,借农合本、身份证用用。第二天,孙某甲把她的农合本、身份证交给我,我给了韩某某。过几天韩某某打电话说用好了,我拿回来还给了孙某甲。7月3日(注:韩某某于2012年4月18日死亡),韩某某打电话说孙某甲的报补款到北杨集农合办账上了,让我去领。我找到农合补助发放的倪某某,倪某某让我在孙某甲的报补单和登记表上签名,我分别签上了“杨保印”,倪某某说咋签“杨某某”?我说孙某甲让代领的,杨保印是孙某甲的丈夫。倪某某又在登记表我签的“杨保印”后面又写一个“杨”字,意思是我领的。这笔17863.37元的报补款,直接交给韩某某了。

孙某甲、赵某某、霍某某三人的假病历等相关资料应该是韩某某找人制作的。我不知道他找的谁,我也没问过这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雷某某证言

我没有到外地住院治过病,从2012年正月初三俺丈夫死后,我一直在安徽俺儿子那住,也没有见过报补单子,也没有领过钱。“赵书芳”这三个字也不知道是谁写的。

2、证人赵某某证言

我没有得冠心病去天津看过病,身体一直很好。这张住院报补单、补助登记表我没见过,更没签字。报补单上签的“赵玉东”,不是俺儿签的,俺儿赵玉东在驻马店工作,每年春节回来一趟。我的身份证、农合本一直由我老婆保管着,这几年,她一直在俺二闺女赵现芝(丈夫杨某甲)家住,帮她带孩子,她借给别人用过没有,我不知道。

3、证人辛某某证言

2011年6月9日,杨某甲要求领取“霍某某”的报补款,他说他和“霍某某”是亲戚,“霍某某”有事没来,让他代领。我找出“霍某某”的报补单、以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让他分别签字,杨某甲签上“赵书芳”以及身份证号码。我把这笔17743.49元的报补款给了杨某甲。

2011年11月7日,杨某甲和我联系,问“赵某某”的报补款下来没有,我查了查,说下来了。杨某甲说:“你给我捎回来吧。”我第二天下午下班路过颖河嘉园西门口,见到杨某甲,让杨某甲在报补单上签名,杨某甲签的“赵玉东”三个字,签完后,我把这笔14700.51元报补款给了杨某甲。第二天我到单位,我在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上写了“杨某甲代领”。

4、证人孙某甲证言

我没有去北京看过病。我没见过这张报补单,也没领过报补款。我也不知道谁签的字,我也不识字。

5、证人倪某某证言(北杨集卫生院副院长)

2012年7月4日,杨某甲到我办公室,要求领取“孙连荣”的报补款17863.37元,我让杨某甲分别在“报补单”及“登记表”上签字,杨某甲分别签上“杨保印”三个字,我看他签的不是“杨某甲”,又要求他在“杨保印”后边写上一个“杨”字,以便以后如果有单位核查,好有印象。

三、书证

1、雷某某电子转账单、报补单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雷某某名义报补金额17743.49元。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证明。证明雷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3、赵某某电子转账单、报补单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赵某某名义报补金额14700.51元。

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证明。证明赵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5、孙某甲电子转账单、报补单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孙某甲名义报补金额17863.37元。

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证明。证明孙某甲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7、雷某某、赵某某、孙某甲的虚假住院病历。

第九起

2011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利用董某乙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董某乙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4865.9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某甲供述

2011年年初,当时任沈丘县农合办主任韩某某找到我,让我借一套农合本(包括身份证、农合本、身份证),做一套假手续(包括假病历、出院费用单等)骗取农合款。我就想到了俺妹夫董某某的父亲董某乙。我跟他联系说:叔,用用你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我有一亲戚有病住院了。过了一天董某乙把东西交给了我,我随后交给了韩某某。十多天后,韩某某把这些手续给了我,我放到董某某家里了,通知董某乙让他到董某某家里领。2012年4月份,韩某某通知我,让我去领董某乙的报补款,我不敢去领,让董某某去领的,他领回来后就交给我了,是14865.98元,我全部给韩某某了,我一分也没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某证言

董某乙的14865.98元补助款是我领的,报补单上面“董某某”三个字是我写的,董某戊(付井卫生院会计)在备注栏签有“父子”,证明我和董某乙是父子关系。我领的这笔报补款给俺老婆的哥杨某甲了。

2、证人董某乙证言(系董某某父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