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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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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董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2012年元月11日,一个叫“董某某”的人要求申领“石某某”19797.82元的报补款,由于不是石某某本人领取,我就让他在报补单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签上“董某某”的名字,我在备注栏内签上“儿媳弟”字样,以证明

“2012年元月11日,一个叫“董某某”的人要求申领“石某某”19797.82元的报补款,由于不是石某某本人领取,我就让他在报补单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签上“董某某”的名字,我在备注栏内签上“儿媳弟”字样,以证明领款人与患者石某某之间的关系,后我把报补款付给了董某某。”

“2012年元月14日,一个叫王光辉的人持回执单以及本人身份证、患者王某甲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要求领取王某甲的22545.58元农合补助款,该人说王某甲是他爷爷,行动不方便,委托他过来领的。我核实了各种证件无误后,就让他分别在报补单和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签上“王光辉”,我在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王某甲”一栏内写了“孙子”字样。以证实领款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在报补单上写下了领款人王光辉的身份证号”。

6、证人胡某某证言(石槽卫生院工作)

2011年2月24日,领款人拿着报补回执单找我报补,我要求领款人在报补单上签上名字,领款人在单子上签的是“董某某”,他领走了11991.71元。

三、鉴定意见书

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3)015号笔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涂某某”的档案袋内姓名和籍贯栏内书写字迹与杨某某(新)书写字迹为同一人书写。

四、书证

1、石某某住院报补单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石某某名义报补金额19797.82元,报补单及补助登记表签名董某某。

2、天津市胸科医院证明。证明曹某某、张某甲、石某某的住院专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3、王某甲住院报补单、住院费用专用收据和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以王某甲名义报补金额22545.58元,报补单及住院费用补助登记表签名王光辉。

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证明。证明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的住院专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5、涂某某住院报补单及大额退费明细单。以涂某某名义报补金额11991.71元。电子转诊单联系电话为杨某某手机号13703872055。

6、阜阳心血管病医院证明。证明丁某某、涂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7、石某某、王某甲、涂某某的虚假住院病历。

第七起

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范某某、聂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农合补助款共计43602.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没有让张某丁去北杨集卫生院农合办领取“聂某某”的报补款;认识王卫来,没有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槐店镇农合办领取“范某某”的报补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范某某证言

我没有在北京医院治疗,我身体好好的,也没领过报补款。这是杨曾用说给他一个没办农合的侄女用的,我丈夫(王未来)签的名,我丈夫领了钱之后就交给杨曾用了。

2、证人王未来证言(系范某某的丈夫)

几年前,杨曾用打电话要我的身份证和农合本,我到商贸城把东西交给他,也没问他什么用。几天后杨曾用把东西给我了。又过了几个月,杨曾用打电话让我拿我媳妇的身份证和农合本去商贸城找他,我到后杨曾用就把这张单子交给我,我看写的我媳妇名字,有点蒙,问他怎么写范某某的名字,他说他有个亲戚长的跟范某某像,没办农合,用范某某的帮忙报一下。然后让我去槐店镇医院农合办拿钱,我去了在单子上签上我跟范某某的名字,把钱拿回来交给杨曾用了。

3、证人范某丙证言(沈丘县北郊乡农合办工作)

领这笔报补款的是个男的,他带的有范某某的身份证,我核实这个男的身份证与本人后,让他在报补单上签字。报补单上“范某某”“王卫来”的名字都是王卫来本人签的,之后我把报补的这笔16452.91元交给他。

4、证人聂某某证言

我没有在北京住院治病,我身体好好的没有病。我没有见过电子转诊单及报补单。这两个单子上留的联系电话13603872055不知道是谁的。报补单上“张某丙”不是俺丈夫(张某丙)写的。我的农合本俺婆子姐张某丁借过,我当时没有借给她,后来俺娘有病我没有在家,张某丁跟俺看过门,我怀疑她偷过用过。

5、证人张某丙证言(聂某某的丈夫)

我妻子聂某某没有去北京看过病,这张补助登记表领款人“张某丙”、住院报补单上“张某丙”不是我写的。

6、证人张某丁证言(系聂某某婆姐)

去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杨曾用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的母亲在北京住院的,没有农合本,让我帮忙找一个五十来岁女的农合本报药费。过了三、四天,我弟弟张某丙的岳母住院了,让我给他看门,在东间电视机下面桌子抽屉内找到了我弟媳(聂某某)的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我就和杨曾用打电话讲了我弟媳的岁数,他说可以用,第二天早上他到我家拿走了。二个星期后,我找他要了回来,他说他复印过了。

去年七月份的一天,杨曾用打电话说用我弟媳的农合本报的药费下来了,让我在家等我他。过一会杨曾用到我家,给我一张红色报补单,让我去北杨集卫生院领药费。我带着报补单到卫生院找倪某某副院长问我兄弟媳妇的药费下来没有,倪某某查后说下来了,然后让我在报补单、补助登记表上签字,我签的张某丙的名字。领回27149元交给杨曾用了,余的149元杨曾用没要,拿了钱杨曾用就走了。

7、证人倪某某证言

2012年8月5日,北杨集的张某丁到我办公室要求领取“聂某某”的报补款。我认识张某丁,也认识聂某某、张某丙。我就问张某丁,你领你弟媳聂某某的报补款,你弟弟张某丙咋不来?张某丁说:聂某某、张某丙都不在家,委托她来领的。我就找出报补单及登记表,让张某丁分别在上面签字。张某丁分别签上她弟弟“张某丙”的名字,我就把这笔27149.85元的报补款付给了张某丁。

三、书证

1、范某某电子转诊单及住院报补单。以范某某名义报补16452.91元,转诊单及报补单联系电话13603872055,报补单签字范某某、王未来。

2、北京积水潭医院证明。证明范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3、聂某某电子转诊单、报补单、定点医疗机构补助登记表。以聂某某名义报补27149.85元,电子转诊单及报补单联系电话13603872055,报补单及补助登记表签字张某丙。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证明。证明聂某某、齐某某的住院费用收据不是该院所出具。

5、范某某、聂某某的虚假住院病历。

第八、十、十一起

2011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已故)利用雷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雷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7743.49元。

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利用赵某某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赵某某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4700.51元。

2012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孙某甲的农合本、身份证等证件,伪造孙某甲到外地看病的虚假病例等农合报补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助款17863.3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