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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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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2、证人胡某某(系焦店村大学生村官)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自己在巴某某处分别报销过1250元和2000元,报销票据给郑某某了。2011年春节前的几天,在巴某某那里支取过三笔,分别是1000元、2000元、1200元,共计4

22、证人胡某某(系焦店村大学生村官)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自己在巴某某处分别报销过1250元和2000元,报销票据给郑某某了。2011年春节前的几天,在巴某某那里支取过三笔,分别是1000元、2000元、1200元,共计4200元钱的事我确实记不清了。我没有从巴某某那里一次报销过4200元。

23、证人郑某乙(住焦店村4组)的证言:证实自己从2008年开始负责村里的垃圾清运工作,工资一般在巴某某处领取,2011年春节前,自己在巴某某处领取3755元工资。

24、证人王某乙(住焦店村5组)的证言:证实自己从2008年开始负责村里的内保工作,一直干到2013年6月份,2011年春节前,在巴某某处领取400元的加班补助。

25、证人虎某丁(住焦店村7组)的证言:证实2009年开始村里统一支付市广播电视局的收视维护费,每年是26000元,由自己每年给广电局,2011年春节前,自己在巴某某那里拿了26000元收视维护费。

26、证人海某某(焦店村八组妇女组长)的证言:证实其系沙某甲妻子,2012年7、8月份沙某甲和巴某甲因路南的地发生过争执,自己没有收到过沙某某给的钱。

27、证人沙某丁(天方阁饭店老板)第一次庭审中及2014年6月26日证言:我经营的天方阁饭店是2002年年初开始营业的,当时饭店开在光明路上,2007年迁到新华区焦店镇政府的东隔壁,到2013年8月份关门了。现在经营的天方阁饭店是在新华区园林路上,这个店是2010年年底开业的,至今一直营业着。我经营的天方阁饭店都有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注销之后我那里就没有存底子了。现在这个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店里挂着哩。我经营的店交税是按的定额税,每月按营业额收税的。我们店里没有记账,也没有账本。店里正常经营的负责人就我一个,有三十多个员工。他们税务部门在店里有发票机打的机器,营业额按照机器打出的发票收税。焦店村是村里两委会的村干部到我的店里就餐招待可以记账,园林路和焦店镇政府东边的这两个店,村两委会都记得有账。我的店在光明路开的时候村里就开始在那里记账,村干部是谁带着去就餐的,谁就在店里当时就餐的菜单上面签上字,账目记的大概有个三、两万元的时候,我就先给村里书记虎某甲联系,然后我把他们签字的菜单拿上,并计算好多少钱再找他要债,然后他交代我到谁那里去拿钱。我把记账的单子给他们,然后再把就餐发票给他们。一般情况下就是这样操作的。2010年2011年这两年村干部都谁去签的字记的帐我现在记不清楚了,焦店和园林路这两个店记的都有帐,农历2010年底我找书记虎某甲要求把村里2010年以前(包括2010年度)的就餐款全部给我结算完,大概记账有四万元左右,当时村干部虎某甲让我找巴某某要债,巴某某给我了三万元就餐款,我把村干部当时签字的菜单单据都给巴某某了。自这次之后,村里再也没有在我店里记账就餐了,我也不让他们再记账就餐了。

2015年5月18日的询问笔录称由巴某某给了自己三万元就餐款,并把菜单单据都给了巴某某。

28、证人牛某某的证言(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鹏凯名烟名酒店老板):焦店村树干部在我的烟酒店记账拿过东西是书记虎某甲安排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书记虎某甲事先打个招呼或者是事先安排,拿东西记账的一般是村长沙某某、巴某某、郑某某、刘某戊,他们几个人都在我那买过烟酒或者礼品之类的东西。他们拿东西一般情况下是谁拿东西谁签字,有时候也不签字,拿完东西就走了,我就给记上账。我的鹏凯名烟名酒店是2009年元月份开业的,开业时间不长,大概是从开业之后的两三个月时间焦店村就开始在我那记账了。记账多的时候我就找村书记虎某甲,给他说让他清帐。或者是给村长沙某某说让他给我清帐结算。他们的也是流水账,谁去拿东西记谁的账,村里一般记半年,之后再去要账。村里有钱就给清一部分,有时候没钱就一直记账记住。村里就巴某某和沙某某给我结算清帐。结算过两次,一次是2011年春节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就是春节前我找过村里多次,都是找的虎某甲和沙某某。他们安排给了我五万元钱,当时村里已经记录大概十万元左右的账了。他们当时给我了五万元的账,是巴某某给我的钱,给的是现金,当时他没有要收据,我也没有给他票据。当时也没有算账,他只是先给我五万元算是先清一部分账。他给我的五万元当时我在我的账本上记了,记的是什么时间付了多少钱。现在账本上还有记录。清算这五万元之后他们还一直记账,到了大概是2011年5月份,我一直找虎某甲和沙某某要账,当时记了有二十多万元的帐了,虎某甲说协调回了一部分钱,巴某某给我送去了二十万元的现金。这笔款给我之后我当时没有记账,后来我给记上帐了,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是什么时间记的帐,他当时没有要收据,我也没有给他票据。给村里记账的账本在新华区法院出庭的时候给法院了。就是你们现在拿的这个帐本,这个账本记的都是村里的帐。账上有时候他们签的有字,有时候他们不签字。账本上记录的“2011年春节收到村上烟酒帐5万元”和“2011年5月收到村上帐付款20万元”是最近写上去的。就是大概二、三个月前,巴某某去找我,让我回忆给我清帐的事,我在店里找到已经结算过的账本,我写上去的。这两笔款巴某某也确实给我了,我也确实收到过这两笔款。情况就是这样。我店里有时候是我在那里经营,有时候是我儿子或者是我们家里人。巴某某给我清算的这两笔款都是经我的手,家里其他人不知道。在我烟酒店拿东西记账的除了村里之外,述有个人、附近的停车场、煤场的老板,都是熟人认识的,信誉可以的人。个人账户一般都不签字,都是我自己记账。算帐一般情况下,根据他们的个人经济情况不同分别对待,有的可以记三、四万元的账,有的只能记一两万元的帐,一般情况下都是记一段时间的帐之后我找他们联系,他们过去给我结算清一部分的帐,有的记一段时间之后一次性结算清完帐,然后在记账。给他们结算清帐没有票据,他们如果需要我出去找一点其它单位的票据,大部分是个人他们都不要票据。我的烟酒店每月营业额不稳,有时候有四、五万元,有时候会少些,有三、四万元。店里经营没有正规的账目,他们记账的清算结账完了就把帐撕了,都是用本子记得流水账,清算完就撕掉了,一般不保存。

2015年5月18日的询问笔录:证实第一次收到巴某某送来的5万元欠款。第二次收到20万元巴某某送来的欠款。这些欠款都是村里在自己店里记账的欠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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