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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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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路南与巴某甲生气10万元的时间大概是2012年7、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村民与巴某甲发生冲突了,巴某甲拿个砍刀要砍他们,冲突中沙某甲的老婆海某某说她的手链、项链被弄丢了,要求赔

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路南与巴某甲生气10万元的时间大概是2012年7、8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村民与巴某甲发生冲突了,巴某甲拿个砍刀要砍他们,冲突中沙某甲的老婆海某某说她的手链、项链被弄丢了,要求赔偿,后来经过我协调,给沙某甲赔偿4万元,之后又领着村民赵某某到青海去旅游花了一万元钱,剩下的5万元,因为当时很多村民在建设路路南工地找事,亿嘉集团施工受阻,我和虎某甲、亿嘉集团的老板单某甲我们三个人商量,让我们村的沙某癸他们弟兄的铲车去到建设路路南去平整一下土地,因为沙某癸家里弟兄比较多,村民没有人找事,就让沙某癸在那里干了有二、三个月时间的活,2012年8月份,我给了沙某癸五万元的工钱。当时也没有让沙某癸给我写收据。沙某癸用铲车在建设路路南这事亿嘉集团的施工队也知道。

2014年6月16日、8月27日当庭供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2万元被我侵占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第三起的5万元有异议。当时我在看守所,公安机关问我,我紧张,记不清,后来出来后我回忆起来这5万元钱给沙某癸了,当时村里亿嘉集团路南需要铲车,我联系沙某癸,沙某癸干了两三个月,我支付给他5万元钱。我事是我和虎某甲我们俩商量的,我找的沙某癸,我今天在庭审中说的属实。

2014年11月6日当庭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我从巴某某处领取10万元,用于处理事情用去5万元,剩余5万元被我侵占,上次庭审中我供述说给了沙某癸用于支付铲车费用了,是上次庭审中我说了谎,给沙某癸铲车费5万元的确是给了,但不是这10万剩下的5万,剩下的5万元被我侵占了,我认罪,争取法庭宽大处理。

2015年4月22日当庭供述、补充侦查期间2015年5月20日讯问笔录、2015年6月1日当庭供述均称:受村书记虎某甲委派巴某某为了村里开发做工作,于2011年1月30日从亿嘉集团领取的协调费40万元中的3万元给了沙某丁开的饭店,5万元支付给牛某某开的烟酒店。2011年5月13日从亿嘉集团领取的协调费20万元全部支付给牛某某开的烟酒店。

3、证人虎某甲(系焦店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2013年3月份,经我同意让巴某某支付给我村虎记烩面馆老板虎某乙现金3万元,这是我村两委会平时加班工作在那里的就餐款,欠虎某乙二年多了,今年有钱了,我就让虎某乙把欠的账算了一下,给了虎某乙3万元,他写的有收据,打的有条,巴某某支出去的这笔款沙某某也知道,不是沙某某给的钱。2013年3月份全国正开两会,我们村吴金秀等10人到北京上访,区里和镇里要求我们村马上去北京把人劝回来,我委派沙某某、赵某甲、巴某某带10万元去北京了,钱怎么支出的我不清楚。今年7月份,我们镇上在北京负责处理上访的宗某某打电话说因为3月份上访,欠北京一家稳控机关一个叫何祖亮的一万元钱,我让巴某某汇了一万元,去北京拿的10万元应该花完了,没有用于村里的其他支出。2011年1月份,我安排巴某某、沙某某、郑某某到亿嘉集团要回来40万元,是兑现村里一年的开支,钱回来后放谁那里了我不知道,因为临近春节,给村里60岁以上老人的补助款要发,具体咋发的记不清了。还有村里一年的办公经费、欠人家的唱戏款等,具体这40万元支出去了多少记不住了。沙某甲、海某某、赵某某、虎某某、沙某乙、沙某丙、赵某甲他们嫌建设路路南村里卖地的地价太低,这几个人去亿嘉工地找事哩,他们是以去路南地里种地为由,到建设路路南工地找事哩,巴某甲不让他们进到工地,双方发生争执了,就因为这,海某某、沙某甲、赵某某他们领着,多次围堵焦店镇政府的大门,要求镇里对此事进行处理,村里安排让副村长沙某某去处理这个事。到最后具体补偿了他们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安排让巴某某给沙某某10万元钱,去处理这个事。给了钱之后,他们也不再上访了,也不再阻止亿嘉集团十里画廊工地的施工了。沙某甲说是巴某甲拿刀行凶砍人,巴某甲是亿嘉集团雇佣的黑社会人员,要求政府处理,就以这理由上访告状,组织人员阻止亿嘉集团十里画廊工地施工。是沙某某具体负责处理的。因为这个事,沙某某还拿公款领着赵某某到青海旅游了一趟,具体旅游花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具体补偿沙某甲他们多少钱。钱应该是给沙某甲他们了。这笔经费的支出我给亿嘉集团的老总单某甲说过,他同意在亿嘉集团的协调费里支出,这个是2012年五、六月份的事情,这笔款最后是在借亿嘉集团的300万里边支出的。沙某某从巴某某那里拿出来20万元给赵某某、沙东生、虎某某、沙某丙、赵某甲五户做补偿的事情是2012年的事,这笔款是去年在借亿嘉集团的300万里边支出的。

2014年7月3日在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证言:我们村里因为工作需要,指定了几个饭店可以记账,市里有天方阁饭店、村里有桥头饭店(老板苏某乙)、虎记烩面馆(老板虎某乙)、沙开阔全羊馆四个饭店。这四个饭店一般是村干部带着因为工作可以记账就餐。一般是谁带着谁去签名字签名记账,之后村里有钱了一块去结算。给天方阁饭店、虎记烩面馆、桥头饭店都结过账,给过他们钱,具体结算多少钱,我不知道,是安排沙某某、巴某某他们去算的帐。这些钱都是从亿嘉集团协调费里支出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结算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安排沙某某、巴某某他们两个去结算的。怎么结算我不知道,结算之后村里是否记账我不知道。村里因为工作需要,指定了两个烟酒店,一个是村里的鹏凯名烟名酒店(老板牛某某),市区是凌云路的喜得烟酒连锁店。市区的这个店一般是我去拿东西记账,记到一定数额我让巴某某去结算清帐付款。村里的这个店一般情况下村干部为做工作给我说一下都可以去拿东西记账,也是记到一定数额我让巴某某、沙某某去结算清帐。具体每次结算都多少钱我记不住,这钱也是从亿嘉集团协调的协调费里支出的,因为是为亿嘉集团做工作的,这笔经费应该他们支出。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记账的我记不住了。亿嘉集团大概是2012年具体几月份开始施工的我记不清楚了,施工之前我安排村长沙某某去找人把土地平整一下,沙某某安排我们村的沙某癸去平整的,具体给沙某癸多少钱我不知道,这钱也是从亿嘉集团的协调费里支出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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