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7日供述:2010年的农历12月底,也就是2011年元月份,具体是哪一天记不清楚了,就是快过年了,当时是沙某某给我交代让我先付给沙某丁三万,他给我了三万村里村干部们记账签字的菜单。这个菜单我现在找不到了,给沙某丁的三万元钱没有给沙某丁算账,但是给他三万元之后,村里还有签字欠账,具体欠他们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给天方阁结算过几次账付过几次款记不清了。我们村里自本届党支部、村委会上任以来因为工作有在桥头第一烩面(老板苏某乙)、虎让烩面馆(老板虎某乙)那吃饭,其它的也有,都很少。市里就天方阁饭店,一般就餐是村干部去签字,有时候到年底了村里有钱了给他们付一点,都付不完,然后在签字一直欠着账。这些一般是会计郑某某去结账,苏某乙、虎某乙还有天方阁饭店,我也给他们清过账,都是领导安排让我先给他们多少,我就按领导安排的先给他们多少。至于欠多少钱以后谁去结算清账我不知道。经我的手我记忆中给他们都是结算过一次。我们村自本届党支部、村委会上任以来因为工作就在牛某某的烟酒店记的有账,什么时候开始的记不清处了,一共记有多少钱的账我不清楚。一般都是村干部因为工作事先给村长沙某某、书记虎某甲打个招呼,谁去拿的一般谁去签字,有的没有签字的烟酒店老板记账。市里凌云路上有一个也是烟酒店,具体是啥名字我记不住了,这个店我去结算过一次,多少钱我记不住了。牛某某的烟酒店我给送过两次款,一次是5万,第二次是20万,这都是领导安排让我去的,我就去了,而且都没有出收据。给牛某某的20万是2011年5月份。具体什么时候我记不住了,是一次给他的,这钱是我和沙某某、郑某某一块在亿嘉集团拿的钱,拿回了之后就直接给牛某某了。我们村铲车在建设路路南干过活,我不知道是谁的铲车,我知道在那里干过活。是村长沙某某安排的,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我不知道了。 2014年6月16、8月27日当庭供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都有异议,第一起是我们三人一起去拿40万,当时村长忙,副村长沙某某、书记虎某甲委派我给村民发钱,发钱是由我和会计郑某某二人,发钱时我自己记得有流水账,最后剩下8万多元钱,就是88718元,给牛某某5万,牛某某是开烟酒店的,给天方阁老板沙某丁3万,剩余的8718元我想不起来给谁了。清牛某某和沙某丁的钱都是村里拿烟酒和吃的饭钱,都是沙某某让我去清的钱。第二起的20万元也是我们三人一起去拿的,拿后想着是出纳掂着,后这些钱给牛某某了,因为欠牛某某烟酒店的钱多,就一次性把20万元钱给牛某某了。这也是书店虎某甲和沙某某安排我去送给牛某某的。对于第三起和第四起给沙某某的钱数我知道,但是否被侵占我不知道。给牛某某钱牛某某没有打条,就我们俩在场,给沙某丁钱时沙某丁给我的菜单,但是否打条我记不清楚了,我之前在公安机关及起诉阶段与今天供述的不一致,是因为当时问我时我想不起来了,后来沙某某从监狱里出来后,我们在一起商量回忆钱的去向,后来找找查查,想起来是清账了,我们就去找牛某某和沙某丁。 2014年11月6日当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我的第一笔犯罪事实,腊月27日我和沙某某、郑某某从亿嘉集团处领取协调费40万元,钱领回来后当天给群众兑现了一部分,剩余十一万多,在派出所时脑子比较混也想不起来了给谁,现在仔细回忆后,付给牛某某和天方阁老板沙某丁了,剩余还有一万多在我那里放着。指控的第二笔的20万元,钱回来后全部给牛某某了。我想不起来怎么说,但是我认罪。 2015年4月22日当庭供述、补充侦查期间2015年5月19日讯问笔录、2015年6月1日当庭供述均称:受村书记虎某甲、副村长沙某某的委派为了村里开发做工作,于2011年1月30日从亿嘉集团领取的协调费40万元中的3万元给了沙某丁开的饭店,5万元支付给牛某某开的烟酒店。2011年5月13日从亿嘉集团领取的协调费20万元全部支付给牛某某开的烟酒店。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马风娟的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2、被告人沙某某供述:2013年8月7日供述,2011年1月30日亿嘉公司委托我村委会,向我村村民发放的占地青苗款共计400000元,经手人是我和巴某某(村支部委员)、郑某某(村会计),当时是我们三个人给亿嘉公司打的借条,钱当时是让巴某某领的,我不知道亿嘉集团给的是现金还是转账。2011年5月13日亿嘉公司委托我村委会,向我村村民发放的占地青苗款200000元,经手人是我和巴某某(村支部委员)、郑某某(村会计),也是我们三个人给亿嘉公司打的借据,钱也是给巴某某了,具体是给的现金还是转账我不清楚。这600000元钱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经我村村委员郭某乙的手发放一组、二组的青苗款共计250000元现金,郭某乙给我们的打的有条,条在巴某某那里。还有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经我的手发放给我村村民沙某乙现金70000元,赵某某现金50000元,虎某某50000元,经赵某某的手给沙某丙20000元,给赵某甲10000元,都没打条,共计200000元现金,这些是亿嘉集团赔偿这些人路南的占地款钱。这两笔款共六十万元,经我手发出去四十五万元,剩余的150000元在巴某某那里,我不知道用哪了。这五户是经当时的村主任沙某戊允许,没有经过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同意,沙某戊私自给这五户分了建设路南的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是村里的集体备用地,也不是哪一个村民小组的。沙某戊分了之后,这五户就占为自己的土地了,实际上亿嘉公司把这块地已经征用过了,亿嘉公司开始施工,这些人不让施工,我们接住村委会的工作之后,为了尽快开发又给他们补偿的钱。这个事只有我和书记虎某己、亿嘉公司的经理单某甲知道,其他村干部都不知道。这些钱不转到村里的基本账户上去是怕别的村民知道,开发工作不好做。这些钱书记虎某己、亿嘉公司的经理单某甲知道。 2013年8月9日供述:2013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书记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村的村民因为村南边的土地赔偿款去北京上访去了,让我和赵某甲、巴某某去北京接访,让我从巴某某那支出十万块钱。巴某某给我十万块钱的现金,当时我考虑着带这么多的现金不方便,我把其中的八万块钱存到我的工行卡上面,卡号:622208170700004XXXX,带着两万元的现金我们三个去北京了,路上的车费、食宿费、住宿费等花了一万多元。到北京之后,我给新华区信访局驻北京的一个工作人员打电话,这个人和电话都是虎某甲给我提供的,我们接上头之后,这个人说我们村上访的人去国家信访局了,虎某甲让我给这个人一万块钱,这个钱我们三个人在北京的一个宾馆给他的,没有打条。我实际给这个人了七千元,之后我们就回去了,到家之后,虎某甲让我给那个人的账户上面打八万块钱,我通过工行把钱给他转过去了。我记得我给他汇去了八万块钱,我是通过银行汇的,银行有帐,也有记录,以银行的汇款记录为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