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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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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2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说村南头的地是他们的,要进行耕种,亿嘉集团委托我村村民巴某甲看地,巴书郧不让他们耕种,双方因为这个事打起来了,后来亿嘉集团老总单某甲出面调解,赔

2012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说村南头的地是他们的,要进行耕种,亿嘉集团委托我村村民巴某甲看地,巴书郧不让他们耕种,双方因为这个事打起来了,后来亿嘉集团老总单某甲出面调解,赔给沙某甲三人十万块钱,钱从给村里300万协调款里面出,这事虎某甲也同意了,然后我从巴某某那里拿了10万块钱的现金,我没有给他打条,他也没有让我打条,我到沙某甲家给了他4万元,到虎某某家给了他3万元,到赵某某家给他了3万元,他们都没有给我打条。

2011年1月30日我和巴某某(村支部委员)、郑某某(村会计),到亿嘉集团借款40万协调费,当时是虎某甲书记交代的,让到亿嘉集团去拿协调费的,我和巴某某、郑某某俺三个一块去的,到亿嘉集团之后打完借据之后我就走了,我们给亿嘉集团打的借据,借据上借款人签名是我和巴某某,借据上的经手人是郑某某,钱是打到国显的卡上还是拿的现金我就不清楚了,这钱郑某某应该不会拿,他在亿嘉集团就从来没有拿过钱,只有转到基本账户上才能到郑某某那里,因为这40万是协调费,就不往基本账户上入,所以说郑某某不可能拿这钱,这笔钱应该在巴某某处,因为支出去的钱都有帐,当时怎么支付的这笔钱郑某某和巴某某应该清楚。40万协调费是如何支出的,干什么用的,我不知道,当时借回来钱的时候是农历的腊月二十七快到春节了,钱借出来在巴某某那存放,怎么花出去的我不清楚,当时亿嘉怎么支付给我们的我也不清楚,但亿嘉集团肯定是支给我们了。我能回忆起来的是2011年年底五矿、七矿的青苗款没有到账,当时钱回来的时候是农历的腊月二十七了,要给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考上大学的大学生发放补助,钱借回来后要给各组发,钱借出来在巴某某那存放,通过巴某某、郑某某支付给了各组,大约支出二十多万元,剩下的钱可能是给村干部发工资了,应该有16、17万元左右。

2011年5月13日我和巴某某、郑某某到亿嘉集团借款20万现金的协调费,这钱也是我们书记虎某甲让我和巴某某、郑某某一起去亿嘉集团借的,当时借款据上借款人签的是我和巴某某的名字,借据上的经手人是郑某某,钱借回来以后在巴某某那,干什么用的我也不知道。

经我的手发给沙某乙现金70000元,赵某某现金50000元,虎某某50000元,经赵某某的手给沙某丙20000元,给赵某甲10000元,这些钱是巴某某给我的,大概是去年7、8月份的时候,他给我的现金。

经我的手给虎某某、沙某甲、赵某某与巴树勋生气的协调费10万块钱的事,钱是巴某某给我的,时间大概是2012年7、8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给沙某甲了4万元,给虎某某和赵某某每人3万元,他们三个都没有给我打条。

2013年3月份的时候,当时全国正召开两会,我们村的吴长水等人去北京上访,虎某甲书记让我和赵某甲、巴某某一起到北京接访,去之前巴某某给了我10万元现金,我当时提出带这么现金不方便,就把8万元现金存在我自己工商银行的卡上,剩余2万元现金我们带着去了,到北京以后我们给了宗某某7000元现金,因为吴长水等人在北京多处上访,需要经费,我们回到平顶山以后我又给宗某某汇了6万元,余下的2万元是在从北京接访回来后在焦店虎记烩面馆给了饭店老板虎某乙了,没有写收据,郑某某知道这个事,这是虎某甲书记让我给他的,说是结以前在饭店吃饭记的帐,我们去北京的路费及其在北京住宿等花费的票据都是巴某某拿着,来回一共三、四天,大概花了一万多元。

我在亿嘉集团入股分红的这30万元是今年春节前,大概2、3月份,当时是虎某甲给我的,他说这钱是亿嘉分的红,分给我30万,因为我以前个人借了虎某甲10万块钱,这次他扣了,给了我20万元。

2008年8、9月份,我和单志伟一块吃饭,单某甲说想在看守所西边建个搅拌站,现在手里缺少资金,让我借给他一百万元,等银行贷款回来之后,再把钱还给我。因为单某甲在我们村开发房地产,我们经常一块吃饭,所以比较熟,我就同意了。我从谷国顺那借了五十万现金,直接给单某甲了。我从虎战营那借了五十万,他打到我的工行卡上,然后我又把这五十万打到单某甲公司的卡上。单某甲给我打了一个欠我一百万的借条。过了大概不到一年,单某甲让公司的会计分两次给我工行的卡上打了一百万,一次六十万,一次四十万。这钱还我了,本来我应该给单某甲打个收条,当时单某甲没有在家,单某甲公司的会计说先让我打个借条,等单某甲回来了再说。我就分两次给单某甲的公司打的借条。

2013年12月6日的供述:因为路南开发,我给了沙某乙7万,虎某某、赵某某各五万,沙某丙是经虎某某、赵某某的手给了2万,赵某甲是1万,之所以给的钱数不一样,当时也没有什么标准,给沙某乙7万,他说他要在建设路路南盖房子,所以要的钱多,虎某某、赵某某各五万,他们说要种地,沙某丙、赵某甲俩人少一些,这些钱给的也没有标准,当时我是给他们协商的,商量到最后,他们这五户同意了。这20万元给了他们之后,第二天亿嘉集团的施工队就进场开始平整土地,我给他们钱的时候大概是去年7、8月份。去年6、7月份,沙某甲去建设路路南种地,巴某甲是看场子的,不让他们种,这样他们就发生争执了,当时沙某甲的媳妇海某某也在场,后来她说她的金手链丢了,叫赔她哩,我在俺家楼下的烟酒店里给了海某某四万元钱,这是镇里领导让我去做的工作,我做好工作后给的钱,巴某某给了我五万元,我给了海某某四万,剩下这一万元我领着赵某某去青海玩去了。但是后来巴某某记账记成了10万,其实是5万。这事一开始说是给他们10万,给了海某某钱之后,就没有再给赵某某、虎某某这俩人钱,因为我在青海做的有生意,所以就带他去那玩了7、8天。这事虎某甲和单某甲知道。

补充侦查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的供述:2011年5月13日我和巴某某、郑某某到亿嘉集团借款20万现金的协调费,这钱也是我们书记虎某甲让我和巴某某、郑某某一起去亿嘉集团借的,当时借款据上借款人签的是我和巴某某的名字,借据上的经手人是郑某某,钱借回来以后在巴某某那里保管存放,这笔款拿回来之后怎么支出的、干什么用了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这笔款主要是协调建设路路南十里画廊部分村民开荒种地的补偿款,这笔款是亿嘉集团支付,是他们的老总单某甲同意给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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