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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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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巴某某、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经我的手发给沙某乙、赵某某、虎某某、沙某丙、赵某甲五人路南种地的20万元,这五户是经当时的村主任沙某戊允许,没有经过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同意,沙某戊私自给这五户分了建设路南的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是村

经我的手发给沙某乙、赵某某、虎某某、沙某丙、赵某甲五人路南种地的20万元,这五户是经当时的村主任沙某戊允许,没有经过当时的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同意,沙某戊私自给这五户分了建设路南的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是村里的集体备用地,也不是哪一个村民小组的。沙某戊分了之后,这五户就占为自己的土地了,实际上亿嘉公司把这块地已经征用过了,亿嘉公司开始施工,这些人不让施工,我接住村委会的工作之后,为了尽快开工,经亿嘉集团老总单某甲、书记虎某甲同意让我去做工作,赔偿这五户的钱。这些钱是巴某某给我的,大概是2012年7、8月份的时候,他给我的现金。经我的手发放给村民沙某乙现金70000元,赵某某现金50000元,虎某某50000元,经赵某某的手给沙某丙20000元,给赵某甲10000元,都没打条,共计200000元现金,这笔款给的协调费,最后这笔款是从哪里支出的我不清楚。

给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路南与巴某甲生气10万元的事,时间大概是2012年7、8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三个人到建设路路南,说是沙某戊当时分给他们的地,要到地里种地,村委会我和虎某甲安排巴某甲是在路南负责不让村民乱抢、乱种地,他们去种地时与巴某甲发生冲突了,巴某甲拿个砍刀要砍他们,冲突中沙某甲的老婆海某某说她的手链、项链被弄丢了,要求赔偿,后来赵某某、海某某、赵某甲、沙某甲他们组织人多次到焦店镇上访,并且围堵镇政府的大门,村里虎某甲书记、镇里当时的镇长余东海要求村里做工作,虎书记、余镇长让我做工作,后来经过我协调,给沙某甲赔偿4万元,给虎某某和赵某某每人赔偿3万元,一共是十万元,他们三个都没有给我打条。这笔钱是巴某某给我的,后来记账写了个条。这笔款也是亿嘉集团出的钱,是协调费。

2013年11月19、2013年12月13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2012年7、8月份,沙某甲、虎某某、赵某某因为在路南种地与巴某甲发生争执,我和虎某甲、单某甲协商后决定给沙某甲4万元,后巴某某给了我5万元,我给了沙某甲的老婆海某某4万元,没有打条,在我的烟酒店给的,剩下的1万元我带着赵某某去青海转了十几天,给他做思想工作,回来后,才又决定给沙某乙等五户20万元,这5万元是在这20万元之前。之前在公安机关说的是10万元不对,因为刚开始我和虎某甲、单某甲商量的是10万元,后因为沙某甲等几家不同意,让各说各的,之后我给沙某甲做工作,说定的是4万元,我之前在公安机关说10万元,给沙某甲4万,给虎某某3万,赵某某3万,当时是记错了,这5万元单某甲和虎某甲知道,巴某某只知道是路南的事,具体细节不知道。

去北京接访时,巴某某给了我10万元,回来后还剩下2万元,虎某乙在村部对我说先给他点钱,饭店周转不开了,当时虎某甲也在场,虎某甲就说给他2万,从北京回来后我给虎某甲说了花钱情况,他知道还剩2万,当时我和虎某乙来到村部楼下,我从车上拿2万元给了虎某乙,没有打条,后来巴某某又给虎某乙钱没有我不知道。

建设路路南亿嘉集团开发的地是村上的集体土地,上一任村长沙某戊因为和亿嘉集团开发的事闹有矛盾,就通知村上的人说要分路南的地,村上去了一二百人,有的是看热闹的,沙某乙这五户都去了,沙某戊就给他们去的人分了地,具体分了多少、咋分的不知道,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分地标准。沙某乙这五户在路南的地都没有一个具体数,给的钱数多少与地多少没有关系,除了沙某丙是赵某某和虎某某协调的,其他三户都是我单独协调的,赵某某知道给沙某丙2万,赵某甲1万,沙某乙7万。

2014年7月4日供述:2008年年底的时候,经过村民选举被选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当时村主任是沙某戊,到2011年又选举一次,沙某戊和刘某丙两个人竞争村主任,但两人均未达到法定人数,镇政府让我主持村委会的工作。我们村委会有郑某某、郭某乙、大学生村官胡某某。村支部是书记虎某甲、副书记赵某甲、沙某戌、支部委员刘某戊、郑某丁、巴某某、虎某乙、朱某丙。

从2009年因为村里拆迁改造需要做工作,当时村里指定了几个饭店可以记账就餐,村里有虎记烩面馆(老板虎某乙)、虎记桥头烩面(老板苏某乙)、杜拥军饭店、市区有天方阁饭店,我知道的就这四个饭店。因为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有村干部领着去就餐,哪个村干部领着去的,哪个村干部在就餐的记账单据上签字,然后村里依据村干部的签字给饭店结算清账。

清账一般都是在春节前,或者是村里协调回来了钱了就给他们算账清算,这款都是亿嘉集团给支出,因为都是给亿嘉集团做工作的。给饭店清算一般情况下虎某甲和我知道就行了,是让巴某某、郑某某他们去清算结账的。这四个饭店都是巴某某去结算清账的,具体多少钱我记不住了,这几个饭店的钱都是巴某某给的,这我清楚。2011年1月30日我和巴某某、郑某某到亿嘉集团借款40万协调费是虎某甲书记交代的,让到亿嘉集团去拿协调费的,我能回忆起来的是,当时借回来钱的时候是农历的腊月二十七快到春节了,要给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考上学的大学生发放补助、奖励,钱借回来之后要给各组发,六十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600元,通过巴某某、郑某某支给了各组村民的补助款、村干部发工资等,具体给村干部、各组组长、闲杂人员发多少钱我不太清楚,支付给天方阁饭店的就餐款、村里牛某某的鹏凯名烟名酒店的礼品款。因为快春节了,当时天方阁的老板沙某丁要钱要的比较紧,当时要求村里给他钱,但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巴某某给他了三万元。我之所以知道是因为当时在牛某某店里记账有一、二十万元的礼品款了,牛某某春节要进货,就先给他了五万,剩下的给了沙某丁。

因为工作需要,村里指定了在牛某某的烟酒店统一拿部分礼品,村干部谁因为工作需要去到牛某某的烟酒店拿东西的话,谁去签字,然后村里依据村干部的签字去结算清账。一般情况下是牛某某给我和虎某甲说一说,我们根据情况,让巴某某去给他结算清账。时间长了,在牛某某那里记多少钱的账记不清楚了,大概有二、三十万的东西,应该是从2010年到2012年的数。我们村现在在牛某某烟酒店还有记账,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从2013年到现在应该还有十几万的记账吧。210年到2012年的二、三十万元的账应该是2011年5月份还的,虎某甲给亿嘉集团协调好之后,安排我和郑某某、巴某某到亿嘉集团领取了二十万的协调费,这笔款领回来之后,由巴某某支付给牛某某了,还的是在他烟酒店记账的礼品款。这笔款确实给牛某某了。原来没有想起来,后来我和巴某某一起回忆才想起来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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