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有一次林某某约我吃饭的时候,跟我说浙江有一个大福泵业公司,想在洛阳中院打商标侵权的官司,问我有没有熟人能帮上忙,我说我们悦华酒店的经理王甲可以帮上忙,他在法院人熟,林某某说大福水泵公司可以花点钱办这个事。第二天我到酒店给王甲说了这个事,他说可以帮上忙,但得花点钱,我说人家同意花点钱。我就打电话给林某某说王甲答应帮忙,林某某说好。过了几天林某某给我拿了10万元钱,让我交给王甲办事,我就把钱带回酒店,在酒店王甲的办公室交给了王甲,给王甲的10万元钱都是一沓一万,共十沓,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过了几天王甲约了法院的张俊国和王霖到悦华大酒店的餐厅吃饭,说了大福水泵的事,我记得当时大福水泵公司的一个律师把企业的情况介绍了一下,张俊国和王霖听完情况后说回去商量一下再说,并答应尽量帮忙,我和王甲给他们说这事不会让他们白帮忙的,事情办成了有好处费。又过了几天,我记得大概在“大福”商标侵权案立案之前,我和王甲一起到法院去见张俊国,到法院的停车场之后,王甲给张俊国打了个电话,说下来说点事,张俊国下楼后就直接上了我们的车,我和王甲又提起了浙江大福水泵的事,张俊国说可以帮忙,让我们先立案,临下车时,王甲给了张俊国一个塑料袋,说这是你们的好处费,商标侵权的案子上你和王霖多费点心,张俊国推辞了一下拿着那个塑料袋就下车回办公室了。回去的路上王甲说那个塑料袋子里是7万元现金,我说林某某给钱就是让打点关系用的,花点钱是应该的,你自己看着办就行。王甲在车上还让我回头告诉林某某,说法院的张俊国和王霖答应帮忙,我当时就给林某某打了个电话把情况给他说了一下,他说太好了。大约在七八月份,林某某又拿来了10万元钱给我,说让我交给王甲办事用。我回到办公室给了王甲,说这是林某某给的让办浙江“大福”商标的事,王甲就把钱放到包里了。过了几天王甲说他在开庭前又给了张俊国2万元钱,我说事情你看着办就行,花点钱是应该的,朋友的事一定得办漂亮。大概过了一个月,我听林某某说大福水泵的的判决书出来了,法院给认定了驰名商标,原告很满意。大概在2007年八九月份,也就是浙江大福商标侵权案件判决出来后,林某某又找到我说他一个朋友王某丙代理的一个浙江“胜武”电器的商标案子也要在法院起诉,看王甲能不能帮忙,并且说王某丙说了花点钱也行,现在办事难。后来我找到王甲给他说了这件事,王甲说可以帮忙,但不一定能成。我就给林某某回话说王甲答应帮忙。大约过了一个星期,林某某给我拿来了10万元,说给你们王总(王甲)办事用,我回去后把钱交给了王甲,把情况又给他说了一下,他说我问问张俊国吧,他是管分案件的,可能会帮上忙。又过了几天,王甲让我通知林某某他们过来开庭,我就通知了林某某,说王甲已经给他们打过招呼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判决书下来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认定“胜武”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胜武”商标处于驰名状态。后来林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丙说了,法院判的不老美,我问了王甲,他说法院不是咱家开的,不能想什么就是什么。又过了一段时间,王甲把我叫到办公室,说在浙江“胜武”这个案子上他给了张俊国3万元好处费,请客吃饭花掉1万元,并把剩下的6万元钱退给了我,说是林某某事上剩下的钱。我说让张俊国他们帮忙,花点钱是应该的。后来我想把这事上剩下的6万元退给林某某,他后来去平顶山做生意了,我们联系少了,钱到现在还没退给他。 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我为了帮助王某丙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认定浙江“大福”和浙江“胜武”两个普通商标为驰名商标,分三次给了闫某某共30万元,这其中的一部分钱用于了上面所说两个案件的必要开支,一部分钱让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行贿。 书证:(1)“胜武”商标案合议庭笔录、判决书复印件及复印卷宗材料。 “大福”商标案合议庭笔录、判决书复印件及复印卷宗材料。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七)2006年4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王霖利用担任案件主审法官的职务之便,在审理洛阳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甲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代理律师崔某现金26万元。2010年4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洛经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有利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王某甲的判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霖供述证实,大概在2006年上半年的的一天,被告方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崔某到办公室找到我,说他是这个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希望我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能够照顾照顾,因我和崔某关系较熟,我说尽量吧。由于这个案件涉及到好几个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以审理的时间比较长,而在我们洛阳中院实行的是案件随人走,因此2005年年底单位人事变动我被调整到破产庭时,也就把这个案件带走了。大概在200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某来我办公室找到我说,北京博森特公司的王某甲找到他说想让洛阳中院委托北京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想让我帮帮忙,我说这是我院技术处负责委托的,他说你帮忙协调一下吧,说着就给了我一个档案袋,说这是4万元钱,委托鉴定的事你多费费心,帮忙找技术处协调一下,博森特公司这边你要想办法照顾一下,我就同意了。大概在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我趁崔某的车要到省高院调取另一个案件的材料,崔某给我说这个案件他想与委托方搞风险代理,如果能把被告方博森特公司的赔偿额降低500万元钱左右,如果按照10%收取代理费,大概能有50万元左右的代理费,案子上博森特这边你多帮帮忙,我会给你一半左右的代理费,我说案子上我会尽力帮忙的,但是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他说其他人的工作由他来做。中间停了一段时间,有一天崔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中原康城大门口见面,我开警车就过去了,我们见面后,崔某来到我的车上,给我说,博森特公司已经和他签了风险代理,并先期打过来20万元钱,说着就给了我一个纸袋子,说这里面是10万元钱,是你应该得到的,案子上的事你想办法照顾一下博森特公司,我说没问题,会帮忙的。后来经过合议庭合议,判决下来了,判定博森特公司赔偿原告60多万元,比原来判决降低了将近500万元,并且没有判定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结果对博森特公司很有利。判决书出来过了几天,崔某约我到滨河路见面,我开警车就过去了,我们见面后,他上了我的警车,给我说感谢我的帮忙,北京博森特公司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按照他们之间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已经把剩余的30万元打过来了,说着就给我一个纸袋子,说这是12万元钱,是你应该得的,没有你的帮忙,案子也不会判的这么理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