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俊国供述证实,在2007年下半年,我的朋友王甲给我联系说有个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事让我帮忙并说回头给我几万元钱,我答应王甲同意帮他的忙。随后我就给在中院民五庭工作的同事王霖联系说我的一位朋友王甲有个商标侵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要他帮忙,并说王甲会给我们几万元钱到时我们都分点。由于我和王霖的关系非常好他就同意帮忙并说抽时间看一下相关材料。没停多久我就约王霖一块儿到王甲的洛阳市悦华大酒店,在王甲的办公室里王甲和一个律师向王霖和我介绍一些情况,意思是浙江的一个公司来洛阳想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王霖当时说有难度。王甲和那个律师说让王霖在审判环节把事办好就行了别的事不用他管。我对王霖说王甲是我的朋友都是自己人,王甲的事我们要多照顾帮他把官司打好。王霖说既然是我给他说的事他一定会办好的,他让王甲先立案然后把案件分到他那里由他来办。随后我又和王霖商量帮王甲把事办好。我记得在立案前,王甲让我下楼到我单位的停车场上找他,我到停车场王甲的车上,当时王甲的司机闫某某也在车上。王甲对我说让我和王霖多操点心办事。我说我会和王霖帮忙把事办好的。随后王甲就给了我一个塑料袋并说让我看着用吧,我和王甲推辞了几下我就收下了。我回到办公室看了一下是7万元现金。随后我就帮王甲把他说的商标侵权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并给立案庭分案的领导说将来把该案分到王霖的手里。立案后我把王甲给的7万元好处费装在一个纸袋子里来到王霖的办公室对他说,王甲给了7万元好处费。我说着就把纸袋子放到了王霖的铁皮柜子里。王霖说这个案子我们都给王甲帮忙都费心,王霖说着就从纸袋子里拿出三沓共3万元钱用报纸包好给了我。我和王霖客气了客气收下钱就走开了。随后我催了王霖几次让他把王甲说的商标侵权案件办好。过了一段时间,也就是在该案的开庭审理前王甲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他的饭店吃饭。我到王甲的饭店后就我们两个人在一块儿吃饭,王甲说该商标侵权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快要开庭了让我把事办好,我说没事的我和王霖会把事办好的。吃罢饭后王甲递给了我一个塑料袋,我说了句客气话就收下了。我回到办公室看了一下是2万元现金。随后我把王甲给的2万元好处费装在一个大信封里来到王霖的办公室里说,王甲的案子快要开庭了他又给了2万元好处费。我说着就把信封放在王霖的办公桌抽屉里。王霖从信封里拿出1万元钱说我们每人各分1万元。王霖说着就把钱递给了我。我说那我们就每人分1万元钱吧。我又对王霖说王甲的案子快要开庭了你必须想法把事办好,王霖说没事的。在该案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前王霖给我打电话说该案已合议过了基本上得到了王甲想要的结果,但该案的判决书还需要主管院长签字,你让王甲去找一下主管院长,我就给王甲联系让他去找主管院长。后来该商标侵权诉讼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对王甲有利也就是原告胜诉了。在王甲所说的第一个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过了一段时间,他给我联系说还有一个浙江的公司想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认定驰名商标让我和王霖帮他的忙。他来到我单位后给我打电话让我下去找他,我来到他的车上,我记得闫某某也在车上。王甲说再让我和王霖帮忙把浙江的另一个公司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认定为驰名商标,我说可以。在我下车时王甲塞给我一个塑料袋,我回到办公室打开看是3万元的现金。随后我又帮王甲在立案大厅立了案并对分案的领导说把该案分到王霖手里。我把王甲给的3万元钱装在档案袋里来到王霖的办公室说,王甲还有一个想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事需要帮忙,并说王甲给了3万元好处费。我说着就把装有3万元的档案袋放在了王霖的办公桌上。王霖说等案子分到他手里他会帮忙的。王霖说着就从档案袋里拿出2万元钱给我并说这次给我分2万元,他得1万元。我和王霖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我对王霖说等王甲再给了好处费给他多分点。后来判决结果出来后王甲说他对判决结果不是很满意。我就给王甲说我把他送给我的3万元钱退给他,但王甲一直没有找我来要。 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大概在2007年,当时我还在洛阳市三江集团悦华酒店当经理,我酒店的司机闫某某找到我,说他的一个叫林某某的朋友想通过法院程序弄驰名商标,问我能不能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找个熟人把事情办一下,我说行。过了两天我就找到了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张俊国,把认定商标的事情给他说了一下,让他帮忙在法院找找人,并说到时候给他点好处费。几天后,我又给他打电话问事情进展,他说我看看企业的资料再说,随后他就和洛阳中级法院的法官王霖来到我的酒店,当时大福公司的律师也在场,张俊国和王霖把那个企业准备的资料看了看,我们几个人在一起共同商量了怎样办这个事。张俊国和王霖同意给我们帮忙。我记得在立案前,闫某某说他朋友给了10万元的运作费用,让我们想办法把事情顺利办成,我就和闫某某商量给张俊国送点钱,闫某某说应该的,于是我就酒店的司机闫某某一起去洛阳中院找张俊国,我记得好像是在法院停车场我的车里,我给张俊国打电话让他下来,客气了几句之后,就给了他一个装有7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子,说那件事你看着办,多费点心,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随后就拿着那个塑料袋下车回他办公室了。我记得在商标诉讼立案后开庭前,我为了稳妥的把这件事办好,当时我给张俊国打电话让他中午来酒店吃饭,他过来后,我们寒暄了几句,我就给了他一个塑料袋子,里面有现金2万元,说让他多费点心,把事情办好,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第一个案子的结果是法院认为“大福”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享有驰名商标的权利,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侵权,事情的结果达到了预期目的。在我所说的第一个案件判决出来前,我酒店的司机闫某某又给我说他的那个朋友还有个案子在法院也想弄一个驰名商标,我说行,我再找找张俊国和王霖。我就给张俊国联系,我就和闫某某一起开车去法院找他,在我的车上把第二个案件的事情给他说了,给了他3万元钱,让他操作这件事。张俊国帮忙把这个事给立了案并且又分到王霖手里由王霖承办。最后第二个案子判决下来结果是没有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法院审理查明该商标处于驰名状态,闫某某给我说他的朋友不满意这个结果,这个结果对他们没有用。这样他们也没有再给运作费用,这个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