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霖供述证实,大约在2009年初,郑某甲找到我,说有个北京中星微公司要在你们洛阳中院起诉一个商标使用权合同方面的案子,其中涉及“中星微“驰名商标认定问题,问我做不做,我当时不想做这个案子,她说这是最后一个案子了,并承诺办成后不会亏待我们,我就说那你去立案吧。后来这个案件我院立案并由张某承办,是一个“中星微”商标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因为张某是庭长,平时事情比较多,就让我帮她审理此案,最后此案很顺利的判决,在法院审理查明环节认定“中星微”为驰名商标,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定权利。在这个案件判决后,应该是在2009年儿童节前几天,郑某甲约我在行署路她家家属院门口见面,她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给了我一张她名下的建行卡说这卡里面的钱是给我的好处费18万,然后她给了我密码。随后我分多次在自动取款机把钱取出,总共是18万元,(卡上取完钱后我就还给了郑某甲)。拿到钱之后我就到张某的办公室给她分了5万元。 同案犯张某供述证实,在2009年,是北京“中星微”的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立案庭本来分到我手里了,因为我对知产也不精通,行政方面的事物比较多,当时王霖已经审理过几个驰名商标的案件,我就让王霖承办了这件案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一天王霖找到我说,有人找过他了,这个案子的企业也想做驰名商标,如果我们帮忙将“中星微”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们会给我们送一些钱,让我在合议时同意他的意见,将“中星微”认定为驰名商标。我记得这个案件最后判决是北京“中星微”公司胜诉了,在“中星微”商标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过了几天,王霖拿了一个档案袋来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这是人家企业感谢我们的,给你5万块钱,放到我的办公桌上,随后他就走了。我打开档案袋看了一下,里面装着50000块钱的现金,我把这钱放到我的柜子里了。 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年初,北京的喻某跟我联系,请我给他们做“中星微”驰名商标,给我55万元的代理费。我问了王霖,王霖说最后一班车了,马上就不能做了,不过最少得给他15万元。我说可以。这样我就跟喻某说可以做。前期喻某先给我汇过来5万元钱,这样我就找到我的顾问单位金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老板孙某某,说自己有个手续需要用一下他们单位公章,孙某某没问什么就答应了。案件是以金泽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星微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纠纷起诉。原告北京中星微公司,他们自己找的代理人王某乙出的庭,被告方我让大鑫律师事务所牛某某出庭应诉,事后给牛某某3000元代理费,王霖参与了法庭审理,最后洛阳中院认定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中星微”商标为驰名商标,金泽有限公司侵权成立。法院认定后喻某分几次给了我50万元,有一次喻某到洛阳后,我给了他30万元钱,2009年5月份左右,喻某给我汇过来15万元,汇过来后在我家楼下我把卡给了王霖,并告诉他密码,王霖自己把钱转走了。 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06年从偃师来到洛阳做律师,跟郑某甲律师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因来洛阳时间短,代理案件很少,郑某甲律师代理的案件多,我就跟着郑某甲律师学习。在2009年刚过完春节的时候郑某甲律师跟我说,让我代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诉洛阳金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到开庭时在法庭上念了下代理词。 证人姜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当时我在北京鼎众信达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上班,有个朋友跟我说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想做驰名商标案件,我就跟中星微公司法务部长姜某甲联系,最后商定我公司代理中星微公司做驰名商标认定,中星微公司给我公司110万的代理费。我公司接到这个案件后,但因从没接过这样的案子,不知道怎么做,我从网上查了一下,知道了洛阳的郑某甲律师做过这样的案子。我就主动跟郑某甲联系,后又跑到洛阳跟郑某甲谈了一下,最后定为我公司给郑某甲55万元代理费,郑某甲把“中星微”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我就帮着郑某甲整理资料,并让我同事王某乙出庭应诉。最后法院认定“中星微”商标为驰名商标。 书证:(1)“中星微”商标案合议庭笔录、判决书复印件及复印卷宗材料。 “中星微”商标案行贿款来源相关书证。 郑某甲建行银行卡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7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霖利用担任案件主审法官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俊国为浙江大福泵业有限公司的“大福”普通商标、胜武实业有限公司的“胜武”普通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洛阳市三江集团悦华酒店经理王甲(另案处理)现金12万元,王霖和张俊国各分得6万元。2007年8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洛民五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胜武”商标处于驰名状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霖供述证实,2007年的一天,我洛阳中院书记官管理处一个同事张俊国给我说他一个朋友有个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要在我院起诉,想让我帮忙把事情办成,并说事办成后会给我们俩几万块钱的好处费,我答应先看看材料再说。过了几天张俊国的这个朋友约我和张俊国到了洛阳市悦华大酒店。张俊国给我介绍的他这个朋友叫王甲,他是悦华酒店的经理。我记得在王甲的办公室,还有一个叫钱某的律师,王甲让钱某把要在洛阳起诉的事给我说了一下。大概案情是浙江大福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要来洛阳起诉,想请我帮忙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张俊国和我关系比较好,他就给我说咱俩一定想办法把王甲这个案子上的事情办好。我碍于王甲是张俊国的朋友,就说可以,但前期工作我不管,案件到我手后我再想办法,张俊国说前期工作他来做,后期由我来做,我们两个共同想办法把事情办成。我记得在大福案件立案后,张俊国来到我办公室,提了个纸袋子,说这是王甲给的案子上的好处费7万元,说着就把手提袋放到了我的柜子里,我说这件事上你也操心不少,说着就拉开柜门,从手提袋里拿出3万元用报纸包好,塞给了张俊国,他稍微推辞了一下就拿着钱离开了。一段时间后该案件由立案庭分到我手里,是浙江大福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侵犯其“大福”商标纠纷案件,我给王甲说这起案件的商标在全国知名度不是很高,得不到驰名商标的条件,就是按程序报到省高院也不会批,当时王甲说我给人家说一下。这期间张俊国也多次打电话问案件进展,并让我抓紧时间办理这个案件,一定要帮忙把事情办妥。开庭前,张俊国又来到我办公室,闲聊了一会后就拿出了一个信封,说这是王甲又给的2万元好处费,说着就把它放到了我的抽屉里,我顺手就拿出1万元给他了,说这是你自己应得的,他推辞了一下就收起来了。后来他又说了一下案子上的事,让我一定要帮王甲把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做好。后来案件审理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院认为该起案件的“大福”商标知名度较高,已处于驰名状态,被告侵权成立,判决原告胜诉。大概在“大福”商标案判决出来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俊国又来我办公室找到我说王甲还有一起浙江胜武的商标侵权案件也要通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让我帮帮忙,说着就把随手拿的一个档案袋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说这是王甲给的3万元好处费。我说案子到时候再说,尽力帮忙吧,说着就拿了2万元出来,塞给了张俊国,说这2万元是你应得的,王甲的事上你也费了不少心,你拿去吧,他客气了几句就出去了,我自己留了1万元。后来案子过来后,我发现是浙江胜武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标侵权案,我是承办人。几天后张俊国又打电话让我在这个案子上一定要帮助王甲。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在法院审查查明环节认定原告“胜武”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