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我在上海弘奇食品公司上班时,认识了北京知识产权报的杨某乙记者,2005年底的一天,杨记者问我能否办理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我说试试,他就介绍了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公司给我。我跟郑某甲联系了,当时商定的跟郑某甲一起做这个驰名商标案件,当时我跟郑某甲定的给40万就做,我跟郑某甲与青岛摸错门公司谈价格的时候,郑某甲一听对方是洛阳的,把价格降到了25万。后来基本上都是郑某甲去做。 4、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05年的时候,我通过一个熟人认识了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经理刘某某,后来我们两个熟了后,刘某某知道我是知识产权报的,就问我能不能把他公司的商标“摸错门”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我跟他说我找人问问。有一次跟谷某某打电话时说了这个事,问她能不能找到人给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摸错门”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停了几天谷某某跟我说可以,我把谷某某介绍给了刘某某。后来听说谷某某又找到她洛阳同学郑某甲做的这个案件。 5、书证:(1)“摸错门”商标案合议庭笔录、判决书复印件及复印卷宗材料。 (2)“摸错门”商标案行贿款来源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8年,被告人王霖利用担任案件主审法官的职务之便,伙同时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的张某(另案处理)为浙江东阳木雕集团有限公司的“东雕”商标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帮助,收受律师郑某甲现金10万元,被告人王霖将其中5万元送给张某。2008年7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洛民五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东雕”商标处于驰名状态,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定权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霖供述证实,2008年5月份左右,郑某甲找到我说有个案子涉及到认定驰名商标问题,直接给我办,并承诺办成后给我好处费。我说可以,去立案吧。后来这个案件由我承办,是一个浙江金华东阳木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很顺利的判决,认定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定权利。判决后的一天,郑某甲约我在路边我的车里给我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给我了一个塑料袋说是我应得的10万元钱,我数了一下是10万元。她走之后,我上班时到张某办公室给了她5万,告诉她是这个案件的好处费。 同案犯张某供述证实,2008年5、6月份,当时我庭审理了“东阳木雕”的一个商标侵权案,这个案子的承办人是审判员王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霖有一天给我说有人找他,让帮忙将“东阳木雕”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企业就给我们送一些钱,在合议的时候支持他的意见就行了。我就问他驰名商标是需要省高院内审的,能否通过。王霖给我说咱不直接给他认定驰名商标,在文书中做些处理,在合议时让我同意他的意见就行,我就同意他的意见了。这个案件我记得是判决中写着“东雕”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意思,在东阳木雕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的一天,王霖来到我的办公室,当时我们俩的办公室挨着,我记得他手里拿了一个档案袋,对我说这是人家送给你的钱,里面是50000块钱,感谢你帮忙,说完他就把档案袋放到我的办公桌前的柜子里了。 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在2008年5月份左右,谷某某跟我联系做浙江东阳木雕集团有限公司“东雕”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我先把情况跟王霖说了,问他能不能做,一开始王霖不愿意,说以前给的钱太少,如果做最少得给他10万元钱。我跟谷某某商量代理费时,跟谷某某说得给21万元,谷某某说可以,这样我跟王霖说给他10万元,王霖同意了。我跟谷某某商量用域名做侵权事实,我问王霖用域名做侵权事实行不行,王霖说行。这样我把洛阳人魏某某的身份证号给了谷某某,谷某某从网上以这个身份证号注册了“东雕”域名。注册后谷某某把注册证邮寄给我。这样就以这个域名侵权为由起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我让杜某某代理原告,给魏某某2千元他自己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开庭前我跟魏某某交待了到庭上怎么说。王霖参与了审理,没用多长时间案件就判决了,最后认定“东雕”为驰名商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2008年8月份,谷某某让人给我21万元钱,我就让谷某某把钱汇到洛阳劲利服饰有限公司帐上,公司经理张某甲把钱取出来后跟我联系,我开车到他那把钱拿了回来。钱拿到手后我跟王霖联系,在我家附近王霖的车上我给了王霖10万元现金。 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的一天,北京知识产权报的杨某乙记者跟我说,他想通过我做“东雕”驰名商标案件,我问了郑某甲,郑某甲说能做,我就跟郑某甲商量怎么做,我知道注册域名很快,我就让郑某甲给我一个身份证,我在网上注册了东雕.中国域名,准备好材料到了2008年,郑某甲就到洛阳中院以域名侵权为由起诉。案件办下来到了2008年中旬。这个案件下来我总共给了郑某甲十几万元钱,都是北京知识产权报转给我,我再转给郑某甲的。 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我在熟人介绍认识了东阳木雕厂的人,他们想通过我把“东雕”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之前我介绍给谷某某摸错门公司那个案件他们认定为驰名商标了,我就又跟谷某某联系,谷某某就答应了,后来谷某某跟郑某甲把这个案件做成了驰名商标。这个案件代理费大概30多万,是东阳木雕公司把代理费汇到诺力吉广告公司,那是我们报社下属的公司,把钱汇那里好处理,然后再给谷某某汇了20万,给郑某甲汇了11万,剩下的留在了广告公司。具体以单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