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刘某一的陈述:2014年4月23日11点多,其接到妻子万某乙的电话,说侄子“万某甲”在驻马店市区找小姐被抓了,让其打3000块钱。其就去板桥街邮政所汇了3000元钱,并交了15元手续费。汇完款,其给自称万某甲的人打电话,可打不通,其后来联系上万某甲,万某甲说没有出事。骗子的手机号是13949004729,邮政储蓄银行卡号是6210985810013660048,户名张某二。 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2014年4月22日下午4点多,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喊其“姑”,其当时忙就把电话挂了。2014年4月23日8点多,该男子打电话说在驻马店喝酒开车被交警抓了,问其有钱没有。其不会汇钱,就让对方给其丈夫刘某一联系,后来刘某一给对方寄了3000块钱,之后那男的手机打不通了。 3、证人万某甲的证言:2014年4月23日12点的时候,其姑父刘某一打电话讲汇钱的事,其才知道他被骗了。其没向其姑、姑父要过钱,也没找小姐,从没干过违法的事。 4、邮政银行汇款凭据:刘某一于2014年4月23日向卡号6210985810013660048、户名张某二的账户汇款3000元。 5、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4月23日,有1笔3000元汇款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支行汇入户名张某二、账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账户。 二十二、2014年4月14日,以被害人常某某的朋友美某的名义,并编造酒后赌博被抓的事实,诈骗泌阳县花园乡居民常某某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3日16时许,其接到号码为13949004729的电话,对方本地口音,自称是其朋友美某,说和几个朋友在驻马店喝酒玩。2014年4月14日6、7点,该男子说在驻马店赌博被抓了。10时30分许,该男子说交2000块钱才能出来,让其汇1500元。其就给对方汇款1500元。12点多,对方让其再汇500元,其又汇款500元。晚上其去问美某才知道被骗了,骗子的账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621098581001366048,户名张某二。 2、邮政银行汇款凭单:2014年4月14日汇款人两次分别向62109858100136****8账户汇入1500元、500元。 3、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4月14日,分别有1500元、500元2笔汇款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县车站路支行自助银行汇入户名张某二、账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账户。 4、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4月23日,有1笔3000元的汇款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汇入户名张某二、账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账户。 二十三、2014年4月23日,以被害人刘某二的孙子刘某明的名义,编造嫖娼被查需交罚款的事实,诈骗平舆县杨埠镇居民刘某二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二的陈述:2014年4月21日下午,其接到号码13949004729的电话,听着像其孙子刘某明,说了两句就挂了。4月23日9点30分左右,该男子打电话说在KTV找小姐被派出所逮到了,每人需交3000元罚款,随后给其发了“邮政621098581001366048,户名张某二”的信息,其便到杨埠镇邮政储蓄所汇款3000元。不到一个小时,对方又打电话让再打2000块钱,其借了2000块钱打过去了。后来对方又说再打5000块钱,其就给儿子刘前进打电话说刘某明出事了。其儿子刘前进就给刘某明打电话,其孙子刘某明说一直在厂里,没出什么事。 2、汇款收据:刘某二于2014年4月23日分两次分别向邮政银行卡号621098581001366048、户名张某二的账户汇入3000元、2000元。 3、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4月23日,分别有3000元、2000元汇款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舆县杨埠镇支行汇入户名张某二、账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账户。 二十四、2014年4月20日,以被害人邢某某的外甥陈某超的名义,编造酒后打架被公安抓获的事实,诈骗新蔡县黄楼镇居民邢某某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9日下午5点多,一男子用13068868070号码给其打电话,对方说是某超,其一个外甥叫陈某超在外地打工。第二天8点多,该男子打电话说和朋友在酒吧喝酒打架被派出所抓了,让其打3000块钱,其就答应了,对方发了一个用户名是张某二、卡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账户,其在11点多打了3000块钱。后来对方说一个朋友还差2000块钱,其又打了2000块钱。后来那个男子说包里被别人放毒品了,派出所让每个人交10000块钱,不然要坐2年牢,其担心外甥出事,就又打了10000块钱。中午1点多,该男子又说朋友还差2000,其当时就意识可能受骗了,打陈某超原先号码后证实被骗了。 2、汇款收据:邢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分3次向户名张某二、卡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邮政银行账户分别汇去3000元、2000元、10000元。 3、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4月20日,分别有3000元、2000元、10000元3笔汇款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蔡县黄楼下支行汇入户名张某二、账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账户。 二十五、2014年4月1日,以被害人程某的侄子陈某乙的名义,编造嫖娼被抓的事实,诈骗上蔡县蔡都镇居民程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2014年4月1日9时48分,其接到自称陈某乙(其侄子)的电话(13113392781),说在宾馆嫖娼被抓了,让打三千块钱,并给其发信息“户名:张某二,邮政卡号为:6210985810013660048”,其就打3000块钱,回家后对方说再打2000元钱,其又打了2000元钱。饭后对方打电话又说要钱,其问对方爸妈叫啥,对方说不上来,其赶紧给陈某乙打电话,核实没有这回事。 2、邮政银行转账凭单:程某于2014年4月1日分两次向卡号6210985810013660048、户名张某二的账户上转账3000元、2000元。 3、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4月1日,分别有3000元、2000元2笔汇款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蔡县白云大道营业所汇入户名张某二、账号6210985810013660048的账户。 二十六、2014年4月16日,以被害人常某一的侄子“龙某”的名义,编造嫖娼被抓的事实,诈骗上蔡县蔡都镇居民常某一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