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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进权、苗乐、张会远、刘海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许进权、苗乐、张会远、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于某乙、张某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清单、银行交易凭证、扣押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许进权、苗乐、张会远、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于某乙、张某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清单、银行交易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进权、苗乐、张会远、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进权辩称,其诈骗所用银行账户也被其他人用于诈骗,其与苗乐、张会远、刘某某共诈骗22万左右。

辩护人王贵认为,被告人所用银行账户系“老罗”向许进权提供,且有其他人使用该账户进行诈骗;许进权在与“老罗”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许进权等四被告人共诈骗22万元左右,指控诈骗金额超过1万元的犯罪行为不是四被告人所为;许进权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苗乐辩称,本案指控的61起诈骗不全是其与其他三名被告人所为,银行账户有其他人在用;其诈骗成功十几次,分得4、5万元。

被告人张会远辩称,其诈骗分得4万元左右。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共诈骗成功4次。

辩护人尹春萍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11000元,无法具体证明指控的犯罪是刘某某所实施,且刘某某仅与许进权构成共同犯罪,与苗乐、张会远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从犯,属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许进权纠集被告人苗乐、张会远、刘某某,向三人传授诈骗方法,并提供手机、手机卡、银行账户、驻马店地区居民手机号码等作案工具,在广东省高州市金港花园小区租房处,笼络、指使苗乐、张会远、刘某某通过电话冒充各被害人亲朋,并编造酒后嫖娼、打架、藏毒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查获的虚假事实,以借钱缴纳罚款的名义对驻马店地区居民进行诈骗。

一、2014年3月19日,以被害人于某某的老表于某二的名义骗取于某某的信任,虚构在驻马店嫖娼被公安抓获急需用钱的事实,骗取西平县二郎乡范堂村于某某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19日10点多,一个自称其老表的人给其打电话,称在驻马店酒后寻欢被公安查获,让其汇钱。其以为是老表王某乙,便往对方提供的邮政账户(账号:6210985880000848500,户名:杨伟)汇了3000元钱,对方继续要钱,其方觉被骗,后来王某乙说根本没这回事。

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大概2014年3月18日,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13113382750),对方说是其侄子王某乙,其以为是王某乙,就将号码存在手机里。3月19日上午,其外出办事,手机在家放着,其儿子于某某接到该号码电话,对方还自称王某乙,说在驻马店嫖娼被公安抓了,需要拿钱活动,让于某某给他打钱。于某某给其打电话后,其让于某某拿3000块钱给“王某乙”寄过去。3月20日上午,于某某联系到王某乙,王某乙说没有叫打钱。

3、汇款收据:2014年3月19日,汇款人于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杨伟、卡号6210985880000848500的账户汇款3000元。

4、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3月19日,有3000元汇款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汇入户名杨伟、账号6210985880000848500的账户。

二、2014年2月20日,以被害人杨某某侄子的名义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并以嫖娼被公安抓获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新蔡县杨庄户乡尹庄村杨某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19日下午5点多,有个本地口音的男子用13113389231手机号码给其打电话并喊其姑,其以为是其侄子某男,该男子也承认是其侄子某男。2月20日7点多,其又接到该电话,该男子说和朋友嫖娼被公安抓了,需要拿钱担保才能出来。其就往该男子提供的邮政银行卡上汇了5000元,卡号为6210985880000848500。到晚上6点多,该手机号打不通,其感觉被骗了。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系杨某某的儿媳,2014年2月21日9点多,杨某某说有人冒充她侄子骗她5000元。

3、邮政银行汇款收据:2014年2月20日,汇款人杨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杨伟、卡号6210985880000848500的账户汇款5000元。

4、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2月20日,有5000元汇款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支行汇入户名杨伟、卡号6210985880000848500的账户。

三、2014年2月22日,以被害人张某某的亲戚黄某民的名义骗取张某某信任,并以嫖娼被公安抓获为由,诈骗上蔡县朱里镇张某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骗几天前,有男子用131688773756手机号码给其打电话,其以为是其小舅子黄某民。被骗当天,该男子又打电话,说和几个朋友在漯河嫖娼被公安抓了,让其汇5000元钱,其就往邮政银行账户6210985880000848500汇入5000元钱,户名为杨伟。后来该男子还向其要钱,其问了其儿子和小舅子,才发觉受骗。

2、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2月22日,有5000元汇款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蔡县朱里镇支行汇入户名杨伟、卡号6210985880000848500的账户。

四、2014年3月2日,以被害人陈某某的同学姜某钢的名义骗取陈某某的信任,编造嫖娼被抓急需用钱的理由,诈骗上蔡县蔡都镇居民陈某某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3月1日晚上5点多,其接到一个上蔡口音的男子电话(13113321691),以为是其同学姜某钢,对方说手机号码换了。3月2日10时许,该男子又打电话,说和几个朋友在驻马店找小姐被抓了,让其汇5000元,其就给对方汇5000元钱。两天后,姜某钢说没有这事,其想想确实不是姜某钢的声音,其汇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0985880000848500,户名为杨伟。

2、邮政银行汇款单据:2014年3月2日,陈某某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5116120204226672的账户向账号6210985880000848500的账户转入5000元。

3、银行交易流水单:2014年3月2日,有5000元汇款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蔡县蔡都支行汇入户名杨伟、账号6210985880000848500的账户。

五、2014年2月19日,以被害人周某某侄子的名义骗取周某某的信任,编造酒后违法急需用钱的理由,诈骗泌阳县贾楼乡居民周某某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