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05年8月至2012年5月任罗山某行某乙营业所主任。被告人黄某某挪用贷款78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及支付被挪用贷款的利息等。案发后,其向罗山某行偿还了贷款农户方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某4户名下的贷款本金25万元;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代其向本院退还余下赃款人民币53万元。2014年11月2日,罗山某行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报案称黄某某挪用农户贷款13万元,请求查处。罗山县人民检察院院当日对黄某某立案。2014年11月6日上午,侦查人员电话通知黄某某到该院接受调查,黄某某回电称其在郑州给小孩看病,计划11月10日到该院接受调查。11月7日夜,该院侦查人员在信阳市XX花园小区东门口将黄某某抓获。黄某某到案后,除交待挪用吴甲某、袁某甲、肖某名下的贷款13万元外,又主动交代了另外挪用农户贷款65万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戊某2014年11月26日证言:我和黄某某是朋友,我是他女儿的干妈。去年元旦前后,黄某某的家属代戊某找我借现金10万元;今年3、4月份,我通过银行转账转入她的建行卡8万元;大概今年5月份左右,我又通过我的同学李静转给黄某某2万元,我总共借给代戊某20万元。除此之外,我与黄某某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代戊某找我借钱时说急着还别人的高利贷。我没有找黄某某借过钱,黄某某也没有投资我的生意。黄某某让我在罗山某行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上签字,他说农行检查贷款,贷户没有回来,没法签字,让我签字应付农行的检查。我见他这样说,就同意签字,前后签了两次。我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但这些人名下的钱我没有用。我签字后就给农行的李永生行长发短信说明情况,当时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签字,我手机里还有录音。我在罗山新区开皇剪美发店的房子我开始准备买,因我没有那么多现金,就先交了20万元,后来没办成按揭,我就租赁。后来我让我前夫胡某戊将那间门面房买下来了,胡某戊将我先交的20万元给我了。
2、证人代戊某2014年11月9日证言:我和黄某某是夫妻关系。张戊某是我女儿的干妈。我和我丈夫一块找张戊某要黄某某给她的“三农”小额贷款,她说她想办法凑钱还。
其2014年12月15日证言:张戊某往我的银行卡打过8万元,另外零星打有2万元,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认为她是还我的钱。我对张戊某说过我借高利贷替黄某某还农户贷款的事。
3、证人朱某戊2014年12月10日证言:我是信阳某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具体负责金珠名苑小区房屋的销售工作。2009年下半年,张戊某开始找我们的时候提出购买两间门面房,经过商谈,她交了40万元的预付款。我们给她开了收据,但没有购房合同。她开始是想办按揭贷款但一直因不符合条件没办成。2009年下半年或是2010年上半年,张戊某将其中的一间门面房转给了胡某戊。2010年下半年或是2011年上半年,张戊某将另外一间房转让给了肖某A,相应的40万元预付款也分别转到了胡某戊和肖某A头上,我们没有退张戊某预付款。
4、证人姜某某2014年11月26日证言:2008年8月至今我任某乙分理处三农客户经理。黄某某说这些钱被他借给其他人用了。黄某某说借给张戊某用了。张戊某在某乙分理处办理过三户联保贷款,由两个姓肖的担保,这两个人的没用,张戊某本人的用了,金额是5万元,现在形成了不良贷款。
5、证人李某丙2014年12月24日自书情况说明在卷,证明黄某某曾多次向其借款,并已还清。
6、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12月25日供述:我总共挪用16户农户名下的贷款(含项某甲还贷的现金20万元)78万元,借给张戊某40万元,当时给她的是现金,大概是2009年7月给的,我印象中是分两次给的,有一次给张戊某30多万元,她当时要买金珠名苑的两间门面房开美发店,每间40万元,首付每间20万元,张戊某付房款的时候我和她一块去的,那次交房款一共交了30多万元,另外一次给她几万元。张戊某没有办理过这40万元贷款的周转及结息手续,都是我替她办的。我给张戊某说过这些钱是别人没用我挪给她用的贷款。张戊某没有给我办任何手续。目前张戊某还没有还完这40万元,她一共还了有20万元,有还给我的也有还给我家属代戊某的,给我家属代戊某的有一笔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是8万元钱。我挪用16户名下的贷款,借给张戊某现金40万元;支付挪用的农户名下贷款利息16万元左右;2009年下半年买车(长安福特,车牌号豫SXXXXX)总共花了14万元左右;剩余的钱被我个人及家庭开支了,包括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个人招待及小孩上学费用等。我记不清哪些农户名下的贷款借给张戊某用了,哪些用于买车、支付利息和个人开支,我没有记账也没有作记录。我支付贷款利息有的是用后期贷户的本金支付的,循环周转,有的是向别人借的,我向姜某某和李某丙借过钱还利息,具体数额记不清,都还清了。我的车今年9月份卖了4万元。我今年5月份还了贷款本金25万元,还的是东铺的张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和CC的周某某、方某某的贷款。
其2014年11月8日0时53分至4时17分供述:袁某甲的两个授信额度为5万元的两张AA卡我交给了张艳,后来张艳在自助终端上办理了用款手续。袁某甲名下的两张AA卡在第二次授信后,我后来将这两人的AA卡给了张艳,贷款还是她用的,目前还在贷款期限内,现在两个卡一直在她手里。
其2014年11月8日10时33分至12时22分供述:2009年9月份左右,张戊某的美发店需要资金,她让我帮忙贷款60万元。我就跟项某甲商量,将她没有使用的贷款借给我亲戚使用,本金及利息由使用人负担。项某甲同意了,并将10人的AA卡交给了我。后来我就将这10张AA卡交给了张戊某,这50万元贷款都被张戊某用了。贷款到期后,张戊某没有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不良贷款。今年5月份,县农行清查属于我责任贷款内的不良贷款,我自己筹钱替张戊某还了25万元的欠款,目前还有25万元没有归还,相应利息也没有结清。我用这10户的贷款没有经农户的同意。张戊某当时找我贷款,我说以她的名义不能贷款,只能办理小额贷款,她就让我帮忙用别人的名义贷款借给她用。这10户的AA卡一直在张戊某的手里,她没有给我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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