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姜某某2014年11月26日证言:CC镇的项某甲2009年实际办理了25户联保贷款,2010年2月又补办了一户项某丙的,一共办了26户的,每户名下的贷款都是5万元。这26户贷款项某甲用了13户的一共是65万元,这里面含肖丁乙目前承担利息的5户20万元,项某甲实际用的是8户贷款40万元,具体农户名字我工作笔记上记录的有。最初的时候,项某甲用的是17户的贷款,后来项某甲给了黄某某20万元让黄某某归还4户贷款,剩余9户贷款项某甲说不知道黄某某借给谁用了。黄某某说借给张戊某用了。最初办理贷款银行卡是否交给项某甲或农户我不清楚,后来贷款办周转时候我知道是黄某某办的,办理周转必须有银行卡,没有银行卡办不了。项某甲办理转贷时,有13户(项某甲还在用的)的银行卡办了转贷后也在黄某某手里,这些人的周转手续仍然是黄某某办的。项某甲办的26户农户名下的贷款以前的利息如何结的我不清楚,我听项某甲说他是将钱给黄某某让黄某某办理的。今年6月、9月份的结息是我办理的,项某甲将8户的利息直接打我的银行卡上,肖丁乙将5户利息打我卡上,我再代他们办理结息。项某甲没有用的贷款利息如何结的、是谁结的我不清楚,现在已形成不良贷款了。
其2014年12月19日证言:我上次提供的项某甲目前还在使用的贷款农户名单,其中有项某某的,这个名单是项某甲提供给我的,经我在系统里查询,发现项某某的贷款已形成不良贷款,我对项某甲说了,他又提供了一个人的名字,好像是何乙某。我替黄某某办理过自助循环手续,主要是办理还(存)款手续,是在自助设备上办理的,等于是替农户偿还贷款。我没有替黄某某办理过取款手续。黄某某调走后,多次向我借款,每次借款数额不等,过后时间不长就还了。他在调走后让我办理过结息手续,他先将利息打入我的银行卡,我再分解分别存入贷户账户。
其2015年6月1日证言:今年4月9日上午10时左右,黄戊某打电话让我去CC项某甲家。我去后看见黄戊某在项某甲家,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也在场。黄戊某拿出用装酒的袋子装的45万元现金,对我说还黄某某挪用的贷款,让我先拿着,具体还哪些人的贷款到时候再通知我。我收下现金,并出具了一张内容为“暂收到黄某某还款现金45万元”的收条。后来这笔钱没有还贷款,钱一直在我手里保管得。这几天黄戊某找我要钱,我就将45万元从我个人的农行卡转入了黄戊某指定的银行卡了。
其2015年6月18日证言:项某甲用的贷款有肖丁乙用的5笔,有项某甲自己用的8笔,我现在提供的清单上有(清单为肖丁乙用的是项乙某、范丁某、肖乙某、吴丙某、肖丙某五人名下的贷款,项某甲用的是项某甲、赵丙某、项光宏、谌丁丁、方丁乙、罗丁乙、赵丁某、何乙某8人名下的贷款)。原来提交给侦查机关的工作笔记中项某甲用的是项某某的而不是何乙某的,是因为这笔贷款比何乙某的逾期更早,项某甲是从去年他和黄某某闹矛盾后大概6月份开始委托我替他结息。项某甲用的贷款结的息也不全,他将款打到我卡上,指定我结谁的息我就结谁的.何乙某的利息我替他结过三次,都是以前没结的利息。清单上显示的方某戊、项某丙、方某丙名下贷款已结息,这是用黄某某工资结的息,结到今年3月份,方某戊名下的贷款也是黄某某用的。
4、证人代戊某2014年12月15日证言:我在我妈家里找到了11张银行卡。
5、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12月25日供述:2009年6月份,为了推进某乙分理处小额贷款授信进度,我找到CC镇龙桥村的项某甲,请他找农户办理小额贷款授信,后来项某甲找了二十多人,都是他的亲戚、熟人,这些人有的我认识,大部分我都不认识。某乙分理处当时都给他们办理了贷款授信,都是联保可循环贷款,每人名下授信额度均是5万元。2009年7月份项某甲想办窑厂需要资金,他领着他找的农户到某乙分理处办理了用款手续,当时办理的用款总额我记不清,因项某甲窑厂没有办成,授信贷款额度好多户没有使用。正好这个时候张戊某要买金珠茗苑的门面房要用钱,我就将项某甲所找的农户中的9户的授信贷款(45万元)挪用了。2012年7月份,项某甲交给我现金20万元,让我归还他先前使用的4户农户的贷款本金,我没有及时归还4户农户的贷款,这20万元直接被我用了。等于我总共挪用13户项某甲所找农户的贷款(共计65万元)。项某甲最开始的时候用了17户的贷款共计85万元,2012年7月份的时候他给了我20万元让我还贷,这之后他只用了13户的贷款。这26户贷款的周转结息前期是我办理的,后来是姜某某办理的,项某甲用的是项某甲将利息打到我或者姜某某个人卡上,我们替他办理,我自己用的由我自己办理。经过核对,我挪用项某甲所找的贷户分别是: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陈某甲、张某丁、周某某、项某某、项某丁、项某丙、方某某、方某丙、方某戊这13户农户。我挪用事先没有经过项某甲同意,后来因为农行催收利息,再加上农行催收贷款的时候,项某甲问我是怎么回事,我才对他讲这些贷款借给别人用了,让他别管,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我负责催收。项某甲所找的26户农户的AA卡都没有交给农户本人。我挪用的13户贷款周转及结息手续都是我办理的,这13户的AA卡一直在我手里,由我保管。项某甲用的有5个人的是肖丁乙负责结息,这5张卡给了肖丁乙,其余8个人的AA卡在办理转贷的时候放在某乙分理处了,我也记不清放在哪了。项某甲2012年7月份确实给过我20万元现金让我还贷款,当时我没有给他打收条。后来到2013年元月份(农历2012年年底)的时候,项某甲让我给他打收条并要求把收条的时间写成2012年7月份的时间,我就给他写了一张收条,收条的时间写成2013年7月28日。2013年应该是笔误,实际想写成2012年。办理项某甲所找的农户的“三农小额”授信贷款是某乙分理处统一办理的AA卡,密码是统一设置的,每次的设置都是一样的,我记得好像是123456,时间长了记不清了。我挪用的贷款的存款手续(自助循环手续)有的是我办理的,有的是别人代办的,我办理的存款凭条上面的签名就是我签的,别人代办的就是别人代签的,签的都是贷户本人的名字。存款也可以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不需要签名。我好像找过姜某某代办过存款手续,其他人记不清了,没有固定人员办理,都是临时找的人。从农行调取的取款凭条复印件上面的客户签名“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丁、项某丁、方某某、方某戊”,都是我取款的时候签的。16户农户名下的贷款被我挪用,这事当时没有其他人知道,后来对项某甲讲过挪用他找的13户农户名下贷款的事。最后农行追查我的责任贷款时我对姜某某及行里领导也讲过,我给他们讲的时候都是说贷款借给别人用了,没有给他们说贷款被我个人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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